上海大唐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0-11-22 15:10:07    来源:  作者:上海市市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1095号》中,涉及到上海大唐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1095号
案件名称:上海大唐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大唐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3797067404D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5号检查,现场查见上海大唐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在该场所从事口腔诊所经营,在其药品材料、器械柜中查见3盒医疗器械牙胶尖(注册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30623号),生产日期至保质期分别为2015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均未标明不再使用。至案发,当事人使用过期牙胶尖的货值金额为33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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