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汇声科技全数字手持式探头型超声诊断仪不合格案

2020-11-22 14:57:27    来源:  作者:四川省药监局
四川省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0〕1037号》中,涉及到成都汇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全数字手持式探头型超声诊断仪案。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0〕1037号
案件名称:成都汇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全数字手持式探头型超声诊断仪案
当事人:成都汇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全数字手持式探头型超声诊断仪,(规格型号:HS-UP20L,生产批号:L24F04C4D)。该批产品在2020年国抽检验报告显示【在识别、标记和文件检验项目】下,由于被抽样产品标记内容不完整、特定电源供电设备外部标记及型式标记无标记,抽检综合结论为:不合格。生产了一台未进行销售,同型号同规格的每台销售价格为44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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