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奉处〔2020〕262019017439号》中,涉及到上海靳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奉处〔2020〕262019017439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靳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靳宛商贸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20MA1HPHX74A
法定代表人姓名:侯万磊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重复性成人指头探头包装袋上无中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违反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项“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品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4045元),没收违法所得(71752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7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