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屏山制药生产销售劣药康欣胶囊案

2020-08-04 13:14:00    来源:  作者:福建省药监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4号》中,涉及到福州屏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康欣胶囊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4号
案件名称:福州屏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康欣胶囊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州屏山制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7358223M
法定代表人姓名:岳丽萍
主要违法事实:福州屏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批号为190101的康欣胶囊,经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目“耐胆盐革兰阴性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项下“(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依法按劣药论处。为此,福州屏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康欣胶囊(批号为190101)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YPGL-5A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劣药康欣胶囊(批号:190101)共17326盒;2、没收违法所得134538.24元;3、处货值金额1.1倍的罚款,即881582.25元×1.1=968200.86元。罚没款合计1104278.71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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