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注射剂说明书将去“简单化“

2009-07-07 11:53:47    来源:  作者:

  中药注射剂说明书 须详述“不良反应”

  今后,中药注射剂的说明书不得简单表述,须对“不良反应”有更详细的描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基本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并将在全国启动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

  此前一直有药学专家呼吁,我国中药制剂药品说明书表述简单、笼统,患者不能全面了解药性及注意事项,导致患者盲目用药,有的甚至出现不良反应。国家药监局在《要求》中规定,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一项,应说明产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中涉及关联性评价为“可能”、“很可能”、“肯定”的全部不良反应,并注明不良反应发生率、类型以及严重程度等。

  按照要求,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应有研究数据的支持,特别是临床研究数据,药品说明书中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内容应与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一致,除增加安全性信息外,变更其他项内容应提供批准证明文件。在说明书中,“注意事项”应说明给药方式、合并用药对过敏反应的影响、不适宜人群、救治方法等;“药物相互作用”应说明可影响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药物或食物配伍信息,重点观察与临床常用药品配伍禁忌。

  对于儿童、老年患者和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的用药,《要求》规定,药品说明书中应标明各类人群的用药安全性信息及注意事项,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如果不能提供此方面资料,则应阐明尚未有临床研究资料。

  链接:药物过敏或不适该怎么办?

  药物过敏的临床表现 药物过敏的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可以属于任何类型的变态反应,而在不少情况下,是多型变态反应的综合。

  1. 药物热 由药物过敏所致的发热称为药物热。 它常常是药物过敏的最早表现。药物热与一般感染性发热不同,它的特征如下:

  a 如果是首次用药,发热可经10天左右的致敏期后发生;如果是再次用药,则由于人体已经被致敏,发热可迅速发生。再次用药发生的药物热因为发生的快,容易联想到与用药有关;而首次用药发生的药物热由于间隔时间长,患者往往不认为与前次用药有关,或者根本想不起用药史,这就给诊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b药物热一般是持续的高热,常达39。C,甚至40。C以上。但发热虽高,患者的一般情况尚好,与热度不成比例;

  c应用各种退热措施(如退热药)效果不好;但如停用致敏药物,有时即使不采取抗过敏措施,体温也能自行下降。

  2. 药物疹 药物过敏常可引起皮疹,称为药物疹。 药物疹一般紧跟药物热发生;但也可以先于药物热发生。皮疹可有多种形态,如麻疹样,猩红热样,湿疹样,荨麻疹样,紫癜样,疱疹样等。 有一类固定性药疹,其特点是由同一药物引起的皮疹,每次发作都发生在同一固定部位。初起为红色,以后逐渐转为黑褐色,很难消退,或甚至终生不退。引起这类皮疹的药物主要有酚酞(通便药),巴比土类(镇静药),磺胺药,重金属盐(如铋剂,锑剂),砷剂等。 但多数药物疹的形态不具特异性,也就是说,不能根据药物疹的形态来确定致敏药物。

  3. 血清病样反应 血清病是首次应用血清(如马血清)制剂,经过10天左右发生的一种过敏反应。临床表现为发热,淋巴结肿大, 关节肿痛,肝脾肿大等。

  因注射异种血清而发生的血清病一般临床表现较轻,常为自限性。随着体内血清水平的下降,通常在3~5天后急性症状消失,其它症状随后也逐渐缓解。

  由于化学治疗剂和抗生素的问世,现在需要应用血清制剂治疗的病已限于有数的几种。但是非血清类制剂也可通过类似的机制引起这些临床表现,特别是合成药物。因此也把这类病称为血清病或血清病样反应。

  4. 其它系统性损害 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可引起全身性损害,如过敏性休克,血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呼吸系症状(鼻炎,哮喘,肺泡炎,肺纤维化等);消化系症状(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肝损害(黄疸,胆汁郁滞,肝坏死等);肾损害(血尿,蛋白尿,肾功能衰竭等);神经系损害(偏头痛,癫痫,脑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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