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推动中医药振兴

2009-05-08 09:08:54    来源:  作者: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
   
    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意见指出,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
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积极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民族医药发展、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和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等10部分。

    意见指出,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指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意见说,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意见要求,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在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方面,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

    在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方面,意见提出要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加强中药管理。意见还提出了加快民族医药发展、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在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链接:鼓励名中医开诊所 医保政策鼓励用中医药

    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

  《意见》指出,我国将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

  《意见》要求,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意见》提出,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医保政策鼓励用中医药

  《意见》提出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

  《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鼓励使用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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