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银翘解毒颗粒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9-03-11 16:04:31    来源:  作者:

浙价费〔2009〕5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华东片区协调意见,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及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银翘解毒颗粒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中的各类片剂、胶囊价格不区分包装差别,与附表药品规格相同包装不同的,均按照附表规定的价格执行。

  附表公布的颗粒剂、散剂、栓剂、合剂(口服液)、丸剂,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

  裸花紫珠分散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企业自主确定价格,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甲苯咪唑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8〕259号)公布的该品种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废止。

  二、医疗机构销售上述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7〕261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以及独家生产品种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3月15日起执行。过去制定公布的上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银翘解毒颗粒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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