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政府根据药品市场竞争的价格信息,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进行动态调整,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的幅度应有相对明确的限制,不宜过大,以免弱化药企向医疗机构“明折明扣”直接降低供货价格的动力,以致增加市场机制发现药品真实价格难度。
上述做法,对解决目前药价虚高和虚低问题,解决医生开方提成(暗地回扣)、过度用药不合理用药问题,降低百姓用药负担问题,解决招标采购等领域腐败问题,解决医疗机构合理补偿问题,使医药生产企业合理回归到规范的市场竞争行为上、改变“高定价、大回扣”的非法营销模式等均可取得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具体原因阐述如下:
1.“暗地回扣”转“明折明扣”,药品价格将逐年下降,逐步回归到药品的真实价格,让百姓真正使用到“安全、有效、价廉”的药品。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意味着所有药品销售机构,包括药品流通企业和公立医院,都可以自由采购、自主加价,当然最终的零售价格不能超过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最高零售限价。
必须说明,取消药品加成管制,绝不是指取消药品加成即药品零差价政策。“药品零差价政策”和“差别加价率政策”并没有取消药品加成管制,只是改变了官定加成率而已。一旦政府解除了不必要的药品加成管制,公立医院绝不情愿以较高的批发价进货,会同医药公司讨价还价,或自发的联合起来进行团购议价,最终由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得以发挥,零售价价格不会高于国家的最高价,反而会低于国家的最高零售价格。
这种做法没有违背医改方案精神,甚至比医改方案的要求做得更好。零差价制度要求医疗机构以招标中标价零售基本药物,而上述做法要求医疗机构的零售价不能超过招标价。可以肯定,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药品零售价会低于招标价。因此,在这种做法下,人民群众和医保机构得到的实惠比药品零差价政策下更大。比如,某医疗机构在政府每年拨款相对有限、医疗收入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假如其必须通过销售药品获得1.5亿元的卖药盈利以补偿支出,在现行加价不能超过15%的加价率管制政策下,其必须采购10亿元的药品,严格执行政策销售为11.5亿元给患者,方可赚到1.5亿元的卖药收益。若放开加价率管制,只管最高零售价,该医院可能只需要采购2.5亿元的药品,销售到4亿元,其卖药收益就可以达到1.5亿元。对于百姓来讲,药品费用立即由11.5亿元降低到4亿元元,药品负担降低65%。降低药品费用立竿见影,而医院收益不受影响。又如,在15%加价率管制政策下,2011年央视报道了一种名叫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的药品出厂价为0.6元/支,北京公立医院的采购价为11元/支,加价15%零售价为12.65元/支,医院合法卖药加价1.65元,而山东一家私人诊所的采购价为仅为0.64元/支,零售价仅为2元多。尽管加价率接近200%,卖药收益也在1.6元左右。但公立医院不可能以0.64元的价格采购,如此低的价格下,医院的卖药收益只有0.64*15%=0.096元。所以在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下,公立医疗机构不可能去采购低价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