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氟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公示

2012-11-23 18:04:2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
关于氟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公示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清理药品价格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关于加强胶囊类药品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73号)及《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01号),我省拟定了部分药品价格,并按国家的部署对政府定价的药品进行了复核和清理。现将经专家论证及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氟氯西林等药品价格方案及拟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一、药品定价原则和方法

  本次价格方案的定价原则及代表品遴选方法参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和药品价格调整方案的做法,结合我省实施的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综合考虑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因素制定。同时,按照“有升有降有维持”的原则,实行区别价格政策,对低价药品(化药日治疗费用3元及以下,中成药日治疗费用5元及以下)价格予以适当扶持。对日费用高的药品加大了降价力度、对日费用低的药品不降价,鼓励价格相对低廉药品的生产供应;对专利等创新型药品适当控制降价幅度,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的研发创新。具体作价依据调查的市场零售价格、中标价格、成本价格、出厂价格、企业申报的制造成本等五个环节的数据,按规定差率分别测算各环节零售价格,并按照该五个环节价格平均值拟定代表品的最高零售价,上述各类药品(低价药除外)调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

  非代表剂型规格品价格则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

  对在广东省政府定价范围内且《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粤价〔2009〕186号)实施前已获得标注生产企业定价、而不符合粤价[2012]201号文规定的差别定价资格条件的药品,每年按不低于与统一价差价额的30%分步降低其价格,3年调整到位,并在方案中分别标注价格执行时间。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

  此次公示内容主要为拟公布的氟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1)及拟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见附件2)。

  附件2拟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共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清理的药品价格,包括:广东省物价局以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请示文中的药品价格、未按照国家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药品价格、区别于国家统一价的优质优价药品价格、标注质量标准定价的药品价格;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调整公布价格的;三是在药监局官方网站查不到注册信息的;四是退出或目前不属于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五是近几年未进口或未在我省销售的,上述药品价格按照省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48号)的规定,公示后经履行相关程序将停止执行。

  本次公示期从11月22日起至11月28日止。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直接在“中国医药价格网”、“广东省价格信息网”实名反映,并将书面意见于公示截止日前反馈。

  附件:1.氟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公示表

  2.拟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公示表

  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

  2012年11月22日

  (联系人:刘惠萍、周奕 020-83134629 83134684,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40)

手机:   汉字数
匿名发表于 2018-10-17 15:53:45
嗯嗯,确实出台相关政策是对消费者的认真负责!
匿名发表于 2015-08-18 14:54:01
出台相关政策是对消费者的认真负责!
查看全部评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