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书桂贺市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123499328362A
住所: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文教路7号
依据《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桂药监办函〔2025〕510号)精神,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口腔科正常接诊,在进门口右边第一个工作台摆放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机用根管锉,另摆放1支过期的已开封使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光固化垫底材料(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3170191,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进20173170191,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Pulpdent Corporation 美国派丽登公司,代理人/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北京天实润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号:230809,生产日期:2023.08.10,有效期:2025.08.09,型号规格:1.2m1/支)和1套失效的已开封使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玻璃离子水门汀[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53170975,生产许可证编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30100号,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而至齿科(苏州)有限公司,粉剂35g、液剂25g(20mL),生产批号:2207131,生产日期:2022-07-13,失效日期:2025-07-13,型号规格:浅黄色];在当事人口腔科的材料柜子摆放6支过期的未开封的上述光固化垫底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7支光固化垫底材料、1套玻璃离子水门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桂贺市市监先登〔2026〕1号)。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的规定,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7支光固化垫底材料、1套玻璃离子水门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贺市市监强制〔2026〕2号)。
经查,当事人口腔科的工作台摆放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机用根管锉,另摆放1支过期的已开封使用的医疗器械光固化垫底材料和1套失效的已开封使用的玻璃离子水门汀;当事人口腔科的材料柜子摆放6支过期的未开封的光固化垫底材料。在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前,当事人未发现上述光固化垫底材料、玻璃离子水门汀已经过期(失效)。经对当事人口腔科医生调查,上述光固化垫底材料、玻璃离子水门汀过期(失效)后未曾在临床上使用;当事人对病人实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不对病人使用光固化垫底材料、玻璃离子水门汀进行单独收费。上述7支光固化垫底材料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从国药涅宇口腔医疗器械(广西)有限公司购进,购进的价格是105.60元/支;上述1套玻璃离子水门汀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从南宁市涅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是450.00元/套。本案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光固化垫底材料、失效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玻璃离子水门汀,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1189.20元(105.60×7+450.00×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51123499328362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9932836245112311A1001、法定代表人明**的《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45****************)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光固化垫底材料、失效的玻璃离子水门汀的事实。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光固化垫底材料、失效的玻璃离子水门汀的事实以及上述光固化垫底材料、玻璃离子水门汀的购进时间、途径、价格。
4.现场拍摄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光固化垫底材料、失效的玻璃离子水门汀的事实以及检查过程。
5.《国药涅宇口腔医疗器械(广西)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2份(单据编号分别为:XC2023100800056196、XC2023100800056257)证明上述光固化垫底材料的购进时间、途径、价格;《南宁市涅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单据编号:XS-2023-04-17-02088)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玻璃离子水门汀的购进时间、途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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