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利市监处罚〔2026〕134号
当事人:监利县康和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1023MA492GG68D
住所(住址):监利县荒湖管理区厚街以北毫口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梅芳
2026年6月9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荒湖监管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超保质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在食品销售货架上发现品名:贡菊茶,生产日期:2024.05.18,保质期24个月,生产企业:安徽诚实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1盒。我局于2026年6月9日立案调查,2026年6月15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来源,未发现销售记录。调查人员釆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当事人等方法,己取得相关违法事实的证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预包装销售备案复印件各1份;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4.现场检查图片复印件2份;
5.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编号:监利市监处罚〔2024〕278号。
6.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建立的食品购进验收台账。
2026年7月6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将《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监利市监罚告【2026】127号)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对上述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履行质量查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由于当事人疏于质量查验,未及时清理过期的食品,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符合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免罚条件;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因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我局进行过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监利市监处罚〔2024〕278号),不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6"的应当不罚条件。
在本案的检查现场,当事人下架涉案食品,且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且承诺以后加强过期食品清理,并在案件调查期内建立了食品购进验收台账,保证不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6"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应当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和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2.罚款51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监利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汇缴户提供的二维码缴款码或者随机生成的电子帐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监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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