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健天泽大药房因销售过期药品被查处

来源:监利市监局2026-08-10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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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利市监处罚〔2026〕136号

当事人:湖北健天泽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1023MAC56P151A
住所(住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红城乡章华大道上信城7号楼21-22商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春芳

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武建山、张红波对辖区湖北健天泽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药械经营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进货来源、索证索票及药品的储存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药房内发现有过期的药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报市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5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监利市监强制[2026]19号,财产清单文书编号:监利市监物[2026]19号。

经查,在当事人药房待售区内有标称:1.板蓝根颗粒(生产日期:2024年04月09日,有限期至:2026年03月,型号规格:10克/袋X9袋/盒,生产批号:240401,生产商: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0114)2.复方草珊瑚含片(生产日期:2024年04月15日,有限期至:2026年03月,型号规格每片重0.44克:每板装12片每盒装4板共48片,生产批号:24040022,生产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1460),以上药品已超过正常使用期限,涉案药品由当事人分别在湖北诚为上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华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当事人于检查现场提交对应随货同行单据,足以证实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合法。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未按规定开展效期巡检,未及时将过期药品清理下架,造成经营区域内过期药品与合格药品混放,产生安全隐患并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属药品经营零售主体,药品经营使用行为涵盖购进验收、仓储保管、陈列储存、调配待售等全链条环节;涉案过期药品虽暂未直接销售使用,但仍处于当事人管控陈列、待售状态,具备随时对外销售使用的可能性,属于药品经营使用管控范畴。

综上,当事人经营存放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5月28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直接证据;

证据二、2026年6月1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及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观意愿和违法过程;

证据三、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文书各一份,证明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对涉案物品依法就行了扣押;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刘春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6年7月7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监市监罚告〔2026〕130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对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存放待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药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系药品零售单位,店内存放混放过期劣药,当事人经营货值较小(不足1000元),但全部涉案过期药品均未对外销售、无消费者购买使用,未产生人身损害与不良扩散后果;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清点封存过期药品、承诺全面整改。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及(十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存放待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属于销售劣药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裁量幅度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的药品。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监利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提供的二维码缴款码或者随机生成的电子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监利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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