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灵医药 → 曝光台 → 企业曝光 → 监利爱尔眼科医院因违法发布广告被查处

监利爱尔眼科医院因违法发布广告被查处

来源:监利市监局2026-08-10 22:23
虚假信息举报: 联系客服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利市监处罚〔2026〕138号

当事人:监利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1023MA49EFP413
住所(住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玉沙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伟亮

2026年5月6日,我局接到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转办通知书(市场监管【2026】第103号)称:“位于湖北省监利市容城镇玉沙大道23号监利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宣称:监利爱尔眼科医院于2024年5月11日16:50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标题为《“近视神药”来了吗?如何用好这件近视防控武器?》”宣传内容的举报函。5月8日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5月11日通过社交平台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标题为《“近视神药”来了吗?如何用好这件近视防控武器?》的宣传内容。经现场初查,0.05%阿托品滴眼液属于处方药,当事人发布上述宣传内容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存在处方药违规在非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处方药广告的媒介限制是强制性规定,只要在大众媒介面向公众宣传即违反广告法,且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内容涉嫌引人误解等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擅自在网络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在其医疗机构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大众传播平台)发布文章,内容以介绍处方药阿托品滴眼液的临床应用、近视控制效果为核心,标题使用《“近视神药”来了吗?如何用好这件近视防控武器》文章。该宣传以“近视神药”“近视防控武器”等字眼对0.05%阿托品滴眼液处方药进行功效宣传,同时通过样本数据、专家共识内容暗示产品近视防控效果。“阿托品滴眼液是经循证医学验证能有效延缓近视进展的药物”的表述,结合标题“近视神药”“近视防控武器”,以及表格数据(眼轴增长0.20mm/y),属于对药品功效作断言性表述,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图片表格中“样本量109人、眼轴增长0.20mm/y”的数据,图表虽标注了“参考文献”,但未完整披露试验条件、对照组数据、样本局限性、适用人群、不良反应等关键信息,仅截取单一研究的部分数据(眼轴增长0.20mm/y),易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这是所有使用者都能达到的效果,忽略个体差异、禁忌症及其他防控手段的必要性,研究数据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药品功效的普适性承诺,广告仍需遵守“不得作功效断言/保证”的规定,否则易使普通群众误认为阿托品滴眼液可治愈、根治近视,其仍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结合医院主体身份,已构成变相推介医疗相关药品及服务的医疗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文章对应的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涉案文章未标注任何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为制造流量、扩大影响,仍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大众传播平台)发布了上述内容。另查明:当事人系连锁眼科医疗机构,通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制作该广告,并通过其医疗机构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上非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以健康科普名义面向社会变相发布医疗宣传广告,账面列支广告费用300元。其自身即为该广告的广告主、发布者。当事人疏于广告内容管理,未建立广告档案,致使该违规文章在其微信公众号持续留存长达两年。调查期间,未接到相关患者投诉,当事人已主动删除该文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许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湖南康视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药品许可、购销合同、销售清单各一份,证明阿托品滴眼液供应商;

3、荆州市局移送函及举报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处方药违法广告事实;

5、涉案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网页取证固化资料,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事实;

6、阿托品滴眼液处方药属性认定依据处方六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硫酸阿托品滴眼液处方药事实。

7、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其询问事实;

8、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事实;

9、广告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广告发布产生的费用。

2026年7月14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监市监罚告(2026)131号),告知当事人对其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5.《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利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未经广告审查,以健康科普名义变相发布阿托品滴眼液处方药医疗广告,对药品功效作断言性表述,未建立广告档案,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擅自在网络平台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以下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给予当事人9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应当给予当事人20万以上100万以下、没收广告费用300元的行政处罚。

(登录 | 注册)
当前汉字数: 0
我要咨询
爱尔眼科涉嫌出具虚假诊断证明遭调查 播放
内容简介:艾芬曾任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2020年,艾芬因视力问题前往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就诊,并接受了白内障手术。术后她的视力并未好转,反而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近乎失明。艾芬质疑爱尔眼科在术前检查不完备的情况下夸大手术治疗效果,存在漏诊和过度治疗的情况。她通过社交平台发声,引发了广泛关注。爱尔眼科对此进行了回应,表示患者的视力下降和手术无关联,但承认工作存在瑕疵,并否认过度治疗。双方因此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视频时长:02分15秒 视频
爱尔眼科涉嫌出具虚假诊断证明遭查处
内容简介:近日,国家卫健委在对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等三省的93家爱尔眼科医院进行具体排查后,发现其中4家医院涉嫌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分别为:江苏南京爱尔眼科医院、扬州爱尔眼科医院、安徽蚌埠爱尔眼科医院、湖北咸宁爱尔眼科医院。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4-11-22 14:18 文章
茂名爱尔眼科医院违法广告欺骗消费者遭查处
内容简介:茂名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茂名爱尔眼科发布含有茂名爱尔眼科医院……广佛专家坐诊 430万例见证全球领先等内容的广告,宣传的430万例手术,并不是当事人的手术量。当事人混淆事实,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最新评论:爱尔旗下吉林市爱尔医院创吉尼斯白内障手术最长记录,给一位老年白内障患者做超声乳化
2024-11-04 09:43 文章
爱尔眼科能治好近视吗?
内容简介:下面是某眼科医院的报价情况,供参考:普通的lasik激光手术价格一般4000元左右,波差laisk手术价格在5000元到10000元左右,国际顶尖技术的飞秒激光手术价格12000元到20000元/双眼左右,ICL晶体植入术在26000-35000元/双眼左右。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16-03-07 13:42 咨询
我要提问
药学专业问题解析
去 提 问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244号  粤ICP备10223721号-1  资质文件  Copyright © 东莞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备案:粤网药信备字(2025)第0102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粤)字第04266号
药品交易平台备案:(粤)网药平台备字(2023)0003-001号  医疗器械交易平台备案:(粤)网械平台备字(2019)第000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90010  兔灵医药大健康私域直播平台诚招一级代理:查看招商文档
下载APP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