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合浦县中医医院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项目多收费明细表》、《合浦县中医医院诊查费项目多收费明细表》、《合浦县中医医院使用氩气刀、高频电刀项目多收费明细表》、《合浦县中医医院心电监测项目多收费明细表》、《合浦县中医医院骨折手法整复术项目多收费明细表》、《合浦县中医院使用宫腔镜加收项目多收费明细表》、《合浦县中医院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项目多收费明细表》、《合浦县中医院会阴冲洗项目多收费明细表》、《合浦县中医院肺通气功能检查项目多收费明细表》、《合浦县中医院更换引流装置加收项目多收费明细表》、《合浦县中医院肛门指检项目多收费明细表》各一份。
7.《合浦县中医医院收费检查明细表》1份;
8.《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合市监责退告〔2026〕102002号)、《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责令退款事先告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9.《责令退款通知书》(合市监责退〔2026〕3号)、《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责令退款)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10.合浦县中医医院(合浦县红十字会医院、合浦县骨伤科医院)提交的《退款情况说明》1份、《关于清退部分患者多收费用的公告》1份、《清退费用花名册》1份和退费公告公示照片1份。
11.合浦县中医医院(合浦县红十字会医院、合浦县骨伤科医院)于2026年3月13日提交的退费佐证材料。
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依法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6〕184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要求,超标准收取“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化学发光法)”费用,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中所指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1号)要求,违规收取患者“使用宫腔镜加收”、“使用氩汽刀”、“使用高频电刀”、“骨折手法整复术”“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会阴冲洗”、“更换引流装置加收”、“肺通气功能检查”、“肛门指检”、“住院诊查费”和“心电监测”等11个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中的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能全程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采取退款措施,清退多收价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122.67元;
2、罚款21458.62元。(罚没款合计31581.29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合浦县廉州镇民生路1号合浦县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大队二中队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规定的缴款途径缴纳罚款至合浦县财政局非税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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