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拆零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拆零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70%;”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75丸超过有效期的“六味地黄丸浓缩丸”;2.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75丸超过有效期的“六味地黄丸浓缩丸”;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浦县廉州镇文蔚坊42号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规定的缴款途径缴纳罚款至合浦县财政局非税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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