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磐安县愿祥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磐市监处罚[2026]12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磐安县愿祥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国祥
执法部门: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使用未依法注册、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6月3日被本局依法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理:一、没收未依法注册的Swann-morton NON STERILE C*********L SURGICAL BLADES、FARMATEXA softouch等医疗器械;二、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过期的沃瑞佳一次性使用牙科毛刷等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二、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