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绍兴越城三合诊所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市监处罚[2026]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越城三合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涛
执法部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药品“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阿莫西林拉维酸钾颗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情形,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指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1、处罚款10000元整,2、没收过期药品“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4盒(31支)、"阿莫西林拉维酸钾颗粒”1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