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清溪汇邻药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QYG1Y68
法定代表人:邹裕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6〕16-5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款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十六条 / 第三款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并实际经营“励珍堂大药房旗舰店”,线上销售“他达拉非片”等处方药;该药店于2025年12月5日委托东莞清溪美城喷绘装饰材料店制作“他达拉非片”宣传图片,制作费用110元且全部用于该药品的线上商品页面宣传;其发布的宣传图文使用了“伟哥”“长效36小时”“增粗增硬”“助勃增硬”“助勃增硬”“速效治疗”“专治勃起障碍”等用语,且未取得《药品广告审查证明》,同时未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规范标注“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警示语,仅标注了不醒目、不规范的小型RX标识;经查“他达拉非片”法定适应症仅为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不具有增大、增粗功效,当事人上述宣传用语超出药品实际功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八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八条 / 第一款 / 第十四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罚款0.07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0.066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06-03
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