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6〕16-75号
处罚事由:经查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具体情况如下:涉案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肝素锂)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172220305,生产企业:温州市高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失效日期:2026年6月3日,现场剩余9支,规格3ml/支,由合作第三方医学检测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免费配送。涉案过期医疗器械组织固定液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苏通械备20150029号,生产企业:江苏世泰实验器材有限公司,失效日期:2026年4月13日,现场剩余9瓶,规格25ml/瓶。上述过期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已被拆开包装放置于抽血窗口处于正在使用状态,过期组织固定液则与有效期内耗材混放处于待取用状态,当事人接收上述医疗器械时虽查验了相关资质文件,但均未记录进货查验情况,且未有效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致使过期产品未被及时清理。经核算,该9支过期采血管货值2.79元、9瓶过期组织固定液货值22.05元,涉案产品总货值合计24.84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未就上述两类医疗器械向患者单独收费,所有涉案过期产品均未实际完整投入使用,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不良后果,也不存在刻意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主观故意,且案发当日当事人已立即开展全院医疗器械效期专项排查,优化耗材效期管控与定期盘点制度,主动完成整改。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九条 / 第三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 / 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清溪华美妇产医院
处罚内容: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0.30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0.3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20
公示截至期:2029/07/20
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