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岗位职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1、没收超过有效期神奇康正®奥美拉唑肠溶胶囊20粒、抗迪®布洛芬缓释胶囊4粒,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岗位职责以及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神奇康正®奥美拉唑肠溶胶囊20粒、抗迪®布洛芬缓释胶囊4粒;
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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