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众鑫医药销售劣药及过期医疗器械被查处

来源:邵阳市监局2026-07-02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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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字〔2025〕23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过期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后并未销售,未产生实际危害。综合考虑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药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①生产、批发环节药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药品货值金额 5 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②经营、使用单位能证明购进渠道合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低于 10 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第一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违法行为:3.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幅度: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低于 2 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低于 5 倍的罚款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 ;2.处 10万元罚款。

邵阳众鑫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 ;2.处1万元罚款。

以上罚没共计1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行政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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