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喜亦雅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娄市监处罚〔2026〕32号)
案件名称:娄底市喜亦雅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娄市监处罚〔2026〕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娄底市喜亦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喜英)
执法部门: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6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30日,本局接省局《交办函》反映娄底市喜亦雅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发布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网络平台1688经营的今益元壮骨粉威士雅壮骨粉代发中老年蓝帽保健食品批发宣传中使用“骨折骨裂术后恢复”“骨质疏松”“关节疼痛”等表述),经确认,2026年5月9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1688网络平台经营今益元®威士雅壮骨粉(中老年蓝帽保健食品)批发代发时,在宣传中使用“骨折骨裂术后恢复”“骨质疏松”“关节疼痛”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超出保健食品广告合法内宣传范畴,易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违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已在前期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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