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处罚〔2026〕004号
当事人: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昇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9360363E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上苑村官州302号第2层
法定代表人:许*勇
2025年7月3日,本局根据国家药品追溯监管系统推送的异常追溯码到福建昇达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涉案药品相关凭证。8月12日,本局对福建昇达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立案调查。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许*勇为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企业负责人,同时负责该公司的采购和销售工作,为直接责任人。
本局认为,福建昇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2026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罚告〔2026〕004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福建昇达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风险性低,未发现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关情节严重的规定,决定对福建昇达从轻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福建昇达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处罚款700000元(柒拾万元整)。
2.责令停产停业10天。
3.没收许*勇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1月1日从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所获收入15000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000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