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处方药网络零售合规指南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6〕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网络零售药品质量安全,规范处方药网络零售行为,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药品网络零售相关从业者的合规意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处方药网络零售合规指南》,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5月22日
处方药网络零售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网络零售药品质量安全,规范处方药网络零售行为,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药品网络零售相关从业者的合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零售、提供药品网络零售交易平台服务,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处方药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进行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本指南所称处方药网络零售行为,是指药品零售企业依法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本指南所称合规,是指药品网络零售相关从业者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指南所称在线药学服务,是指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技能和工具,向公众提供与用药相关的服务。包括处方审核和调配、用药指导、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
第四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完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和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所售药品来源合法、产品质量安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遵守互联网诊疗、处方管理有关要求,科学设置诊疗开方、处方审核、药品销售等流程和界面功能,以有效区分不同服务提供主体。
第二章 经营主体的合规要求
第五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信息,可以通过文本、图片的形式呈现,确保信息真实、清晰、可读。
第六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业务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七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网络零售的特点和药品经营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在线药学服务制度,持续完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网络零售过程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并在开展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上述人员的资格认定信息。执业药师的配备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根据每日处方审核工作量和质量管理实际需求按比例配备,以确保能够满足在线药学服务的工作需要。
第九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对网络销售运营人员的管理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网络销售和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培训。对相关人员在药品网络零售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企业负有监督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定期总结评估网络零售质量管理体系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接收到的投诉举报、监管部门要求等提出解决措施,并跟踪实施和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通过自建网站、应用程序等开展处方药网络零售的,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三章 经营活动的合规要求
第十二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确保展示的药品信息真实、准确、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企业按照以下标准检查评估处方药的信息展示是否符合要求:
(一)每个处方药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比如可以使用具有识别性的颜色和大号字体的文本进行提示;
(二)在商品类目列表中对处方药、非处方药进行区分展示,在每个药品销售页面上使用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专用标识进行显著区分,比如可以使用“处方药(Rx)”和“非处方药(OTC)” 标识进行区分;
(三)第三方平台/网站(含应用程序)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
(四)处方药在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者提供药品说明书,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展示的信息不得展示。
第十三条 处方药网络零售页面的产品标题可以按照“商品名称(如有)+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的格式进行展示,商品详情页面中展示的药品批准文号、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
第十四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展示处方药产品本身相关的图片时,可展示实物拍摄图、包装内容物图、产品注册批件图等,图片内容如涉及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应当对图片相应内容进行适当处理,以符合《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信息发布要求。
第十五条 处方药销售前,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用药风险,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包括可以在咨询页面或者订单页面通过红字提示、弹窗提示、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形式进行确认。对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还应在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运动员慎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第十六条 法规规定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明确要求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定期排查,制定管理防范措施,避免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第十七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的过程中,不得引导消费者过度使用药品或者不合理使用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应避免以下存在法律风险的行为,包括:以答题竞猜、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者礼品等方式提供处方药;以提货卡、核销码等形式向公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处方药;将处方药与其他商品或者药品以商品组合形式向消费者销售等。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与治疗目的不符的药品,包括以营销为目的的短视频发布、直播推广、私域销售等,以防止产生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引发药品滥用等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审核发现处方上的用药对象是未成年人时,应告知其购买处方药需监护人同意,在相关专业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向其警示用药安全风险,必要时进行拦截,避免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九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第二十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处方审核。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要素,确保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处方的具体要求参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