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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医保局2025-03-21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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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其他申请条件。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年度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详见附件1);

2.门诊慢特病药品供应配备情况表(详见附件2);

3.非公立医疗机构须递交承诺书(详见附件4)。

(三)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年度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详见附件3);

2.门诊慢特病药品供应配备情况表(详见附件2);

3.承诺书(详见附件4)。

二、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流程和办理时限

(一)申请流程

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内容不全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定点医药机构补充,有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3.评估:材料收齐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资料审核、现场查看的形式开展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报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不定期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定点医药机构可再次提交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昌定点医药机构统一由南昌市医保部门组织评估,省本级实行同城互认。

4.结果公示:评估合格的,对拟纳入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统筹区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或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5.备案: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公示结果和评估相关材料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报备。

6.协议签订: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定点服务补充协议或在原协议中增加条款并向社会公布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二)办理时限

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和被其委托办理的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采取即时受理的方式,自申报材料受理至评估结果公示,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服务

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择优定点、动态平衡的原则,根据本统筹区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其承担服务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承担服务的病种应在本统筹区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内,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合理、优质的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服务。

(一)管理

1.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地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的就医购药需求、人口密度、疾病谱分布、医保基金收支、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合理制定本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配置规划。原则上各统筹区在所辖县(区、市)评估确定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不少于1家。

2.各设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3.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协助行政部门制定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负责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服务能力评估,与评估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协商谈判、签订相应补充协议,并进行服务管理与绩效考核,统筹区可实行同城互认。

4.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医保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和实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等手段,提高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效率和管理实效。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本统筹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及时做好技术接口标准对接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服务相关的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数据。

5.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与加强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督促指导辖区内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和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置但参保人员诊疗确需使用的,应当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外配处方服务并加强管理。支持将医保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确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医保电子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外配纸质医保电子处方需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业务)专用章后有效。实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应经医院药师审方后将电子处方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接受医保电子处方(含打印的医保电子处方)经药店药师审方后,为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调剂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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