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2010-07-25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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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  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药品的采购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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