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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调整部分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服务价格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2024-08-17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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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部分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3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线上互联互通互认,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少不必要重复检查,降低患者就医负担,省医疗保障局完善修订了部分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政策。为适应“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切实鼓励数字影像普及,减少实体胶片浪费,充分保障患者权益,将“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作为影像检查类价格项目内含事项,医疗机构不能提供上述服务的,实行相应项目价格减收,同时将实体胶片列为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实体胶片费用仅在患者知情同意、自愿选择的前提下收取。

对于单独面向患者收费的实体胶片,医疗机构应在医保信息平台招标采购管理系统阳光采购,按实际采购价零差率收费,鼓励医疗机构在实体胶片打印设备上开通移动支付方式,为患者自愿选择提供便利。

二、调整项目价格。下调“磁共振扫描(MRI)”和“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等30个项目价格,并修订项目内容(详见附件)。“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项目的计价说明栏增加“实体胶片费用需在患者知情同意、自愿选择的前提下收取。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符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与获取服务减收5元/部位,每增加一个部位减收3元”表述,减收标准不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数字影像服务的价格依据;“核医学”项目的计价说明栏增加“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符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与获取服务减收5元/人次”等表述。

三、加强价格管理。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检查结果互认规则,规范收费。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检查结果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检查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是否提供“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及价格标准等信息,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医保部门反馈。

附件:调整部分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细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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