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6〕3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深化医药价格治理工作部署,推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以下简称“定点药店”)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有质优价宜的医药服务,现就加强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行医药服务价格政策
定点药店药品销售价格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定点药店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准则,全面规范药品销售价格行为。所售药品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设置不公平、歧视性价格,不得以高于非参保人员的价格销售医保结算药品。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严格落实双标签公示要求,分别标注中选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对纳入医保结算的药品,其销售价格应结合属地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水平,参照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同厂牌挂网药品价格(不同剂型、规格、包装按差比价规则换算),通过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二、持续深化量价比较指数应用
完善并高效运用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引导定点药店科学合理制定医保药品零售价格,促进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定点药店开展按月常态化监测,对医保药品整体价格高于全省年度指数监测值的定点药店,深入排查价格涨幅异常、结算价格持续超出比价锚点的药品,依据属地医疗保障服务协议,采取约谈、暂停医保结算,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推动定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探索量价比较指数多维度覆盖,结合不同管理层级、服务主体要求,按统筹区、药店、药品等维度构建指数体系,加快推进指数热力图上线展示,逐步实现宏观把控与微观监管相结合的全流程、全链条价格监测。
三、纵深推进集采药品进定点药店工作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各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组织实施及采购周期接续要求,积极引导、组织定点药店参与集采,规范报送采购需求量,确保报量数据真实、合理、准确。针对未及时参与集采的定点药店,在采购执行周期间,要依据省局公布的“三进药品”清单,鼓励药店加大常见病、慢性病等群众常用集采药品的配备品种与数量,主动协调供需双方做好采购对接与配送保障,切实提升群众用药可及性。要建立并动态更新本统筹地区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药店名单及对应集采药品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进行相应标识,方便群众查询购药和配送供应管理。强化供应履约监管,定期对配送不及时、供应不到位的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进行通报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多次供应不及时、整改仍不到位的,省局将按程序将其产品移出集采“三进药品”清单,并纳入医保信用评级管理。
四、全面提升价格管理数智化水平
推进药品价格治理数智化转型,全面推广定点药店药品公开比价服务,依托湘医保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拓展多端访问入口,持续优化比价程序交互界面,完善库存查询、位置导航、异常价格预警等便民功能。强化数据治理与质量管控,实现价格数据实时更新、精准比对。广泛引导参保群众使用比价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价格公开透明,引导定点药店规范定价行为。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构建价格监测大数据分析体系,完善数据可视化、智能预警、趋势研判等功能,通过多维度数据图表开展价格动态监测与风险分析,实现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事中监管”转变。
五、强化医药价格监测与综合治理
严格落实我省医药价格信息监测与处置机制,持续开展定点药店药品销售价格常态化监测,定期分析、发布药品价格监测信息。健全全渠道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将网上药店药品价格纳入监测范围,回应社会关切的线上线下价差问题,促进渠道间价格合理均衡。以定点药店结算众数价格、平台挂网价格为双向管控锚点,参考互联网药店销售价格,常态化开展多渠道比价监测与综合治理。不定期梳理分析定点药店药品价格运行情况,重点排查交易结算金额排名靠前、实际销售价格显著高于全省药店众数价格、同一定点药店的线下销售价格显著高于其网络售药平台展示价格的药品,针对性开展核查、整改与处置工作,有效防范价格异常波动。
六、从严协议管理规范价格行为
各统筹地区要将定点药店价格管理各项要求纳入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明确违约处置条款,结合工作实际提高价格管理在年度履约评估中的分值权重。对存在“阴阳价格”、量价比较指数持续超出监测值等情形的定点药店,依据服务协议及时采取约束处置措施;在价格风险排查处置中,发现串换药品、超量开药、医保结算不规范等情形的定点药店,医保协议管理、基金监管等部门可开展联合处置。探索推进药品挂网与医保结算联动,提升药品价格透明度,逐步实行定点药店采购的通用名剂型未挂网的药品,相关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结算范围。鼓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对履约规范、价格管理成效突出的定点药店,探索在医保费用结算、协议续约、拓展医保服务范围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强化正向激励。
七、着力提升定点药店管理服务能力
各统筹地区要强化服务保障与业务指导,主动协助辖区定点药店开通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相关使用权限,推动定点药店依托招采平台规范化采购,降低药品采购成本。要指导定点药店用好两定医疗保障信息系统“量价比较指数查询功能”,实时掌握本机构价格运行、同业对标等指标情况,引导药店强化自主管理,自觉落实医药价格管控各项规定。要督促定点药店做好医保结算药品全量交易数据及时、完整、精准上传,强化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夯实医药价格监测、日常监管、风险研判的数据基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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