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负面清单

来源:咸阳市医疗保障局2024-08-0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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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阳市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咸医保函〔2024〕81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经办中心、市医保基金监测中心,市本级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价格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咸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书的通知》(咸医保发〔2024〕16号)和国家、省医保局加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治理相关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将负面清单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负面清单管理工作,加强医保目录内药品价格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医保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

二、市县两级医保经办中心、医保基金监测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业务培训,加大负面清单的宣传力度,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强化全体参保人员以及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自觉维护药品价格稳定。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落实协议监管措施,将定点零售药店遵守清单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三、本清单由咸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咸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为准。

四、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咸阳市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负面清单》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

附件:咸阳市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管理负面清单

1.定点零售药店未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违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2.定点零售药店未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未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弄虚作假的;

3.定点零售药店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4.定点零售药店利用自身价格政策优势,提供相同药品,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线上、线下搞不公平、歧视性价格,同一药品在同一时间内医保支付价格高于现金支付价格销售的(线下高于线上价格20%);

5.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7.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8.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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