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江西省卫健委2024-05-29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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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机关各处室,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械采购行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5月22日

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械采购行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药械采购行为指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开展疾病诊疗、预防,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等活动所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行为。

第三条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在政务网站公布《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以下简称“不良记录名单”)。

第四条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制度,10个工作日内将掌握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企业名单及相应信息,报送至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落实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奖惩机制等确保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相关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并在接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因收受商业贿赂受到处理的相关信息。省属医院直接报送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械购销合同时,应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管理等条款。

第七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械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管理:

(一)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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