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的实施方案

来源:国家卫健委2024-01-02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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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药品销售行为

(六)禁止违规销售药品行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深入推进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全行业大力倡导诚信兴商。强化合规自律意识,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国家药监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药品销售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调配处方应当经过审核,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加强对药师和药店销售人员的管理,非药品零售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药品网络销售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药监局负责)

(八)发挥合理用药指导作用。药品零售企业要主动加强对公众用药安全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药师处方审核和调配、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重要作用,满足患者和公众用药咨询需求,对使用和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国家药监局负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九)严格药品营销宣传监管。严格药品广告审查,重点加强非处方药广告内容监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广告中须显著标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任何形式的药品营销宣传均应当内容真实,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公众购药、备药等。加强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平台等开办的健康养生类节目以及音视频内容的监管力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众推销药品。(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指导新闻媒体、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业协会等配合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活动。鼓励新闻网站、网络平台以短视频、音频、图解等百姓通俗易懂的形式,持续做好相关知识网上普及;村、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子信息屏等,开展遏制药品浪费宣传。引导公众摒弃盲目囤积药品、互相介绍随意吃药等错误行为,使公众认识到“是药三分毒”,提升公众理性购药、科学备药、合理用药、节约药品的意识。(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广电总局、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行业健康教育。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医师、药师、护士等专业人员,要告知患者和公众不合理用药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患者和公众自我治疗。鼓励利用“互联网+”加大用药指导力度,节约药品资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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