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9-10-0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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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六)处理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七)必要时,医疗机构应向患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单位(村或居委会)通报医疗纠纷情况,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选择以下途径:

  (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二)申请医调委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四)通过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调委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第十七条(卫生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依法按下列程序予以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理;

  (二)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疏导,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依法予以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处理尸体。

  第五章   调解与理赔

  第十九条(医调委职责)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履行调解处理职责:

  (一)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愿;

  (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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