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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使用过期药品案

作者:上海市市监局 2020-11-22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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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沪市监虹处〔2020〕092020000466号》中,涉及到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涉嫌使用过期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虹处〔2020〕092020000466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涉嫌使用过期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2310109425084430D
法定代表人姓名:谢春毅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9月26从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沪东分公司购进“氟尿咪啶注射液”(标示:生产单位: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批号:FA180713,有效期2020.05),数量80盒(5支/盒,总计400支)。截至2020年5月31日,当事人门诊药房剩余4支该到期药品,其余药品均已使用。2020年6月1日,工作人员将上述1支超过有效期药品调配给患者外用。上述药品的购进及使用价格均为58.4元人民币,故本案货值金额58.4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8.4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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