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偏远农村商店可卖药

2009-08-10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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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正式启动偏远农村地区经营非处方药试点工作

  对不具备开办零售药店条件的偏远地区,广东探索建立乙类非处方药柜销售备案制度。最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选定5个农村“乙类非处方药供应点”,正式启动了偏远农村地区经营非处方药试点工作。

  由于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等因素,目前广东仍有不少县市的农村地区未开办药店、卫生站所,散居在这些山区的群众购药、用药成为一大难题。记者了解到,为做好非处方药供应试点工作,药监人员专门开展了调研选点,在没有乡村药店和卫生站的地区,把诚信度高、当地口碑好的商店作为试点单位。

  在被选定的商店里,悬挂着绿色“农村药品供应点”招牌,设有专门的“便民药柜”。当地的农村群众一出门就能购药,甚至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送药上门”服务。

  据介绍,为规范市场,广东药监部门还出台《农村商店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管理制度》,限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品种,规定允许经营的40种乙类非处方药。规范进货渠道,指定具有资质的药品批发公司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品。建立健全试点单位药品管理制度和购、销、存台账。还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派专人到现场讲解药品验收、养护、陈列、销售有关知识。准许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备案即可销售,实现全省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全覆盖,方便农村群众安全用药。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介绍说,将充分发挥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加大对农村乙类非处方药供应点及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缔农村地区的非法经营和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农村药品市场。一旦时机成熟,非处方药供应将在广东其他山区进一步扩大推广。

  链接:浅论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摘要:  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也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在农村,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的前提条件下如何科学构建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一是要法定乡镇政府承担部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能,乡镇政府是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体;二是推动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构建,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四是完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和考核体系。

  关键词:  乡镇政府  职能  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    分级分类管理  法规和考核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了部分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这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等关键词使我们感觉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大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面对广阔的农村,如何着力解决因交通不便、管理相对人素质不高、监管面广、信息不畅、信息员和协管员协作效能低下、监管力量不足、责任风险大、成本高等因素带来的监管难题?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全国9亿多人口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彻底确保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则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也是现实中急待解决的艰难课题。因此,笔者想就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方面作一浅探。

  一、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构建乡镇政府负总责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管理方式上不管垂直与否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都是区县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具体承担着全区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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