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药分开”几种模式的辨析

2008-06-2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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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例由于改革对象层级低,受众面窄,没有普遍推广意义。这四种模式的共同点是:除了药品经营方式带来的经济运作矛盾外,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临床药学、合理用药管理)被弱化。

    从提出“医药分家”开始,一些人就没有将合理用药问题放在眼里,而只从药品经营方便考虑问题。
 
    议论:医药分家具体怎么分?是彻底分家?还是分开管理?如果彻底分开,医院不办药房。大夫诊断以后,患者或其家属到外面药房去买药,再回来治疗,这样不是将医疗链条切成了几段?如果在此过程中,没有治疗所需药品怎么办?由此延误治疗谁的责任?发生药疗纠纷后,是医师责任?还是药品质量问题?患者该找谁?如果是部分分开(保留住院药房),是否可能推动过度医疗(可能住院病人激增)?另外,在大医院住院部的用药量是相当大的。如此一来,想依赖医药分开解决看病贵的愿望不是大部分不能实现么?“药管中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单位?现在”中心“似乎是定位于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是,从功能上看,这个“中心”将全面担负起“制定全市基本用药目录,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药品网上招标、网上采购,承担医药分开后各医院药品的统一配送管理”。无疑是一个药品经营机构,且是政府举办的药品垄断经营机构。既然是药品经营机构是否应该通过GSP认证呢?如果不需经过GSP认证,是否有悖于《药品管理法》呢?另外,有了这个“中心”后,当地药品经营单位是否有必要存在呢?“中心”药品进销还需要纳税吗?

    另外,关于“医药分开”能切断药品收入与医院的利益链和解决医药购销腐败问题。药房不属于医院管,但是医院仍然能够从药品销售中获得收入,利益链仍然存在。药品销售中的不正之风不在药房,而在处方。医院没有药房,医生与药品销售人员或社会药店配合,通过开处方、高价药拿回扣更容易,从技术上说这不是一件难事,因为这种情况现在就存在。上述几种改革形式表面上切断了药品与医院的关系,但新的药品销售模式还是会成为厂家最大的攻关目标。原来药品进医院,医药代表需要过院长、科室主任、药剂科主任的关,现在只要“集中火力”攻下“药管中心”或“托管方”就解决问题。过去所发生在医药购销领域的各种腐败行为依然可以继续在这个环节上演。如何确保杜绝集中商业腐败行为的产生又是一个新问题。

    最主要的“医药分开”后,如何指导和管理临床合理用药?药物治疗是医院临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医疗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药房不归医院管,药师就完全脱离了临床,其职能就是买卖药品。这样就会使刚刚起步的临床药学服务工作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医院药师为病人提供全方位药学技术服务的责任也没有了。一旦出现或发生药疗纠纷是医院管,还是“药管中心”管?还有,医院ADR(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终止妊娠药、医用毒性药品管理等工作由谁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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