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2011-07-05 22:09:15    来源:  作者:

  第十六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公开、公平飞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中标(入围)药品的情况;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第十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飞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做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规定,组织开展的药品集中采购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的;

  (四)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或者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或者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的;

  (六)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或者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七)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

  (八)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

  (二)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连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采购数据信息的;

  (五)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情况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