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11-01-27 10:03:36    来源:  作者: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综合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评审和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我委决定降低氨咖磺敏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药品降价是我委完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部分偏高药品价格的重要举措。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对相关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监测,发现违反价格规定的情况请及时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报告。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保证药品降价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本通知自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件:降低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1101271013662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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