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包括:未开展诊疗服务却收取费用、未按规定内容和标准向患者提供服务而收费。
(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包括: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收费,包括: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将市场调节价项目宣传为政府定价或医保报销项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机构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合规要求
(一)严格依法进行价格活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准确记录服务操作流程和收费标准,并保存完整的收费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二)落实明码标价阳光收费。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包括但不限于收费窗口),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等多种有效形式,对所有服务项目、药品、可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的价格信息进行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需公示项目名称、编码、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计价说明等;药品价格需公示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可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需公示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公示内容应规范、真实、准确、完整,价格变动时及时更新。
(三)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动规范完善价格日常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工具,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设立相应价格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强对业务科室的指导和监督,适时进行抽查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价格行为;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全面、准确记录用药、耗材使用和医疗诊断服务项目。
(四)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按规定提供费用清单,使用电子结算的,结算前应显示费用清单;实施医疗手术服务的,事先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向患者或其手术签字人告知诊疗方案、手术名称、高值医用器械或药物名称、植入性医疗器械相关信息等,术后准确记录手术相关情况及器械、药物使用信息;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加强价格法规政策学习。持续关注价格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出台的收费政策、风险提示、问题通报等,认真对照学习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收费情况开展自查,遇到政策执行疑问或价格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避免理解偏差导致价格违法问题发生;及时处置收费纠纷或价格投诉,主动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医疗收费政策疑问,妥善化解矛盾。
第八条 特别说明
本指引适用于东莞市内持证医疗机构,对其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风险提示,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一般性指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