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国商贸有限公司非法销售中药饮片被查处

2026-01-24 13:51:35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成益箫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3、抽样记录1份,证明对涉案产品进行取样送检甄别定性的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对涉案产品认定和处理意见的请示函1份,批复1份,证明案件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6、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细节情况;
7、购进中药饮片货物清单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购进中药饮片情况;
8、抖音平台网店名称截图复印件、交易清单各1份,证明销售单数及销售金额情况;
9、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10、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陕西康国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成益箫签字认可。

2025年1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略市监罚告〔2025〕1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整改,截至目前未收到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风险系数、危害后果、企业经营状况,为实现行政处罚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尚未经营使用的中药饮片8种(杜仲110g、菟丝子53g、山茱萸56g、黄芪54g、鹿茸14g、牛膝56g、覆盆子54g、巴戟天54g);
2、没收违法所得16155.7元;
3、罚款37500元。
合计:53655.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略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处罚决定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电子邮箱向略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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