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产品名称】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
- 【商品名/商标】
拓益
- 【规格】80mg(2ml)
- 【主要成份】活性成份:特瑞普利单抗,通过DNA重组技术由中国仓鼠卵巢细胞制得。辅料:枸橼酸,枸橼酸钠,氯化钠,甘露醇,聚山梨酯80(Ⅱ)。
- 【性状】本品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明液体,可带轻微乳光。
- 【功能主治/适应症】
黑色素瘤: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全身系统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本品适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一线治疗。尿路上皮癌:本品适用于含铂化疗失败包括新辅助或辅助化疗12个月内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的治疗。本适应症在中国是基于单臂临床试验的客观缓解率结果给予的附条件批准,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开展中的确证性临床试验能否证实中国患者的长期临床获益。鼻咽癌: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系统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治疗。本品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用于局部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的一线治疗。食管鳞癌:本品联合紫杉醇和顺铂适用于不可切除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食管鳞癌的一线治疗。非小细胞肺癌:本品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一线治疗。本品联合含铂化疗围手术期治疗,继之本品单药作为辅助治疗,用于可切除ⅢA-ⅢB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成人患者。肾细胞癌:本品联合阿昔替尼用于中高危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的一线治疗。小细胞肺癌:本品联合依托泊苷和铂类用于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的一线治疗。三阴性乳腺癌:本品联合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用于经充分验证的检测评估PD-L1阳性(CPS≥1)的复发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TNBC)的一线治疗。肝细胞癌:本品联合贝伐珠单抗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肝细胞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 【用法用量】本品须在有肿瘤治疗经验医生的指导下用药。用于复发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TNBC)患者的选择:PD-L1检测需经充分验证的检测方法评估。推荐剂量:本品推荐剂量为3mg/kg或固定剂量240mg,每2周一次;或者固定剂量240mg,每3周一次,具体视适应症而定,如表1所示。表1.特瑞普利单抗的推荐剂量:【治疗方式--适应症--推荐剂量--治疗持续时间】(1)单药--适应症:黑色素瘤二线及以上;尿路上皮癌二线及以上;鼻咽癌三线及以上--推荐剂量:3mg/kg,每2周一次;黑色素瘤一线--推荐剂量:240mg,每2周一次;治疗持续时间:至疾病进展或发生不可耐受的毒性。(2)联合--适应症:鼻咽癌一线;食管鳞癌一线;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一线;小细胞肺癌一线;肾细胞癌一线;三阴性乳腺癌一线;肝细胞癌一线--推荐剂量:240mg,每3周一次;治疗持续时间:至疾病进展或发生不可耐受的毒性。非小细胞肺癌围手术期--推荐剂量:240mg,每3周一次;治疗持续时间:联合含铂化疗新辅助治疗3个周期、辅助治疗1个周期,然后继续本品单药辅助治疗13周期或至疾病复发或发生不可耐受的毒性(在满足围手术期联合含铂化疗治疗最多4周期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临床情况调整围手术期联合含铂化疗的用药周期与手术时机)。特瑞普利单抗联合化疗给药时,应首先给予特瑞普利单抗。另请参见化疗药物给药的处方信息。特瑞普利单抗联合贝伐珠单抗给药时,应首先给予特瑞普利单抗。另请参见贝伐珠单抗的处方信息。已观察到接受本品治疗肿瘤的非典型反应(例如,治疗最初几个月内肿瘤出现暂时增大或者出现新的小病灶,随后肿瘤缩小)。如果患者临床症状稳定或持续减轻,即使有疾病进展的初步证据,基于总体临床获益的判断,可考虑继续应用本品治疗,直至证实疾病进展。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用。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本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用的指南请见表2。有关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管理的详细指南,请参见[注意事项]。表2.本品推荐的治疗调整方案,详见纸质说明书。特殊人群:肝损伤:本品在中度或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中使用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未建立,不推荐用于中、重度肝功能损伤的患者。轻度肝功能损伤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肾损伤:本品在重度肾功能损伤患者中使用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未建立,不推荐用于重度肾功能损伤的患者。轻度和中度肾功能损伤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儿童人群:尚未确立本品在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无相关数据。老年人群:老年人(65岁及以上)建议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给药方法:本品首次静脉输注时间至少60分钟。如果第一次输注耐受性良好,则第二次输注的时间可以缩短到30分钟。如果患者对30分钟的输注也具有良好的耐受性,后续所有输注均可在30分钟完成。不得采用静脉推注或单次快速静脉注射给药。给药前药品的稀释指导如下:·本品从冰箱取出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稀释液的配制。·配药前肉眼检查药品有无颗粒物以及颜色变化。本品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明液体,可带轻微乳光。如观察到可见颗粒物或颜色异常应弃用药物。·本品不含防腐剂,无菌操作下,抽取所需要体积的药物缓慢注入100ml生理盐水(0.9%氯化钠)输液袋中,配制成终浓度为1-3mg/ml的稀释液,轻轻翻转混匀,混匀后使用无菌过滤器(0.2或0.22μm)静脉滴注。·无菌操作下配制的稀释液,室温下放置不超过8小时,这包括室温下贮存在输液袋的时间以及输液过程的持续时间。在2-8℃下保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果冷藏,请在给药前使稀释液恢复至室温。不得冷冻保存。·不可与其他药品混合或稀释。·药瓶中剩余的药物不可重复使用。
- 【不良反应】本说明书描述了在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判断为可能与特瑞普利单抗相关的不良反应的近似发生率。由于临床试验是在不同患者群和各种不同条件下进行的,不同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不能直接比较,也可能不能反映临床实践中的实际发生率。安全性特征总结:本品单药治疗的安全性总结来自14项临床研究中接受临床推荐剂量及更高剂量的患者,共计1272例,包括黑色素瘤(n=447)、鼻咽癌(n=195)、尿路上皮癌(n=153)、胃癌(n=90)、软组织肉瘤(n=76)、食管癌(n=74)、神经内分泌肿瘤(n=63)、肺癌(n=45)、胆管癌(n=44)、头颈部癌(n=34)、淋巴瘤(n=18)、乳腺癌(n=14)、肾癌(n=4)及其他类型肿瘤(n=15)。上述研究中,851例接受了推荐剂量3mg/kg每2周一次的治疗,31例接受了10mg/kg每2周一次的治疗,383例接受了240mg固定剂量每2周一次的治疗,7例接受了480mg固定剂量每2周一次的治疗。接受推荐剂量(3mg/kg每2周一次)治疗的851例患者中,中位用药时间99天(最长1075天),中位给药次数8次(最多77次),其中294例(34.5%)患者暴露时间≥6个月,161例(18.9%)患者暴露时间≥12个月,74例(8.7%)患者暴露时间≥18个月。接受推荐剂量(240mg固定剂量每2周一次)治疗的383例患者中,中位用药时间105天(最长1590天),中位给药次数7次(最多88次),其中111例(29.0%)患者暴露时间≥6个月,54例(14.1%)患者暴露时间≥12个月,33例(8.6%)患者暴露时间≥18个月。本品单药治疗(n=1272)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78.9%,发生率≥10%的不良反应为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ALT升高、乏力、AST升高、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疹、白细胞减少症、高血糖症、瘙痒、血胆红素升高。3级及以上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6.0%,发生率≥1%的为脂肪酶升高、淀粉酶升高。导致停药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5.3%。本品联合化疗的安全性总结来自6项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临床研究,共计1488例患者,包括鼻咽癌(n=146)、食管鳞癌(n=257)、非小细胞肺癌(n=510)、三阴性乳腺癌(n=353)和小细胞肺癌(n=222)。本品给药剂量为240mg固定剂量每3周一次。本品联合化疗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85.6%,发生率≥20%的不良反应为贫血、白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症、ALT升高、AST升高、血小板减少症。不考虑研究者盲态因果关系评估,本品联合化疗与安慰剂联合化疗对比,3级及以上治疗中出现的不良事件在各研究中比对数据分别为:89.0%对比89.5%(鼻咽癌);76.3%对比80.1%(非小细胞肺癌);73.2%对比70.0%(食管癌);63.4%对比54.0%(可手术Ⅲ期非小细胞肺癌),56.4%对比54.3%(三阴性乳腺癌),89.6%对比89.4%(小细胞肺癌)。发生率≥2%的与本品相关的3级及以上不良反应为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贫血、血小板减少症、肝功能异常、皮疹、非感染性肺炎。导致本品停药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8.8%。本品联合阿昔替尼的安全性总结来自1项随机开放对照临床研究,共计208例患者,均为肾细胞癌患者。本品给药剂量为240mg固定剂量每3周一次。本品联合阿昔替尼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92.3%,发生率≥20%的与本品相关的不良反应为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高脂血症、AST升高、肝功能异常、ALT升高、腹泻、尿蛋白检出、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和高血压。本品联合阿昔替尼与舒尼替尼对照组对比,3级及以上治疗中出现的不良事件比对数据为:71.2%对比67.1%,其中发生率≥2%的与本品相关的3级及以上不良反应为肝功能异常、高血压、肝炎、ALT升高、AST升高、尿蛋白检出、高脂血症、腹泻、皮疹和食欲减退。导致本品停药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1.1%。本品联合贝伐珠单抗的安全性总结来自2项临床研究,共计216例患者,均为晚期肝细胞癌患者。本品给药剂量为240mg固定剂量每3周一次。本品联合贝伐珠单抗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80.6%,发生率≥20%的与本品相关的不良反应为尿蛋白检出和血小板减少症。发生率≥2%的与本品相关的3级及以上不良反应为血小板减少症、高血压、肝功能异常、白细胞减少症和尿蛋白检出。导致本品停药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4.2%。表4列出特瑞普利单抗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按照系统器官分类和发生频率显示这些不良反应。发生频率定义如下:十分常见(≥1/10),常见(≥1/100至<1/10),偶见(≥1/1,000至<1/100),罕见(≥1/10,000至<1/1000),十分罕见(<1/10,000)。基于晚期肿瘤患者单臂临床研究的安全性数据存在疾病自身或其他合并用药的混杂因素。黑色素瘤Ⅱ期临床研究患者至少24个月随访未发现新的安全性信号。表4.特瑞普利单抗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汇总表,详见纸质说明书。特定不良反应描述:以下信息来自于接受本品单药治疗(1272例患者)、本品联合化疗治疗(1488例患者)、本品联合阿昔替尼治疗(208例患者)和本品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216例患者)的汇总安全性信息。其中,本品联合阿昔替尼治疗和本品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列出了发生率与本品单药治疗之间存在临床相关差异的不良反应。以下所列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的管理指南详见[注意事项]。免疫相关性肺炎: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29例(2.3%)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肺炎,其中1级为8例(0.6%),2级为10例(0.8%),3级为9例(0.7%),5级为2例(0.2%)。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4.53个月(范围0.56-16.72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4.34个月(范围0.13-29.08+个月)。有12例(0.9%)患者因免疫相关性肺炎永久停用本品,7例(0.6%)患者需要暂停本品治疗。其中23例(占79.3%)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60mg(范围10-812.5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37天(范围2-471天),其中21例(占72.4%)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8例(占27.6%)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08个月(范围0.13-4.24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73例(4.9%)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肺炎,其中1级为10例(0.7%),2级为41例(2.8%),3级为17例(1.1%),4级为2例(0.1%),5级为3例(0.2%)。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5.5个月(范围0.03-23.3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3.8个月(范围0.2-35.5+个月)。有21例(1.4%)患者因免疫相关性肺炎永久停用本品,35例(2.4%)患者需要暂停本品治疗。其中59例(占80.8%)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50mg(范围5-150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50天(范围1-705天),其中46例(占63.0%)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35例(占47.9%)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2.3个月(范围0.5-15.2个月)。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4例(0.3%)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结肠炎,其中2级和3级各为2例(0.2%)。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92个月(范围0.36-12.55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0.77个月(范围0.10-9.36+个月)。无患者因免疫相关性结肠炎永久停用本品,2例(0.2%)患者需要暂停本品治疗。其中1例(占25.0%)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起始剂量为20mg,给药持续时间为470天。3例(占75.0%)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0.53个月(范围0.10-1.02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12例(0.8%)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结肠炎,其中1级为1例(0.1%),2级为5例(0.3%),3级为6例(0.4%),无4级及以上病例。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3.9个月(范围0.03-21.1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2.0个月(范围0.03-32.5+个月)。3例(0.2%)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6例(0.4%)需要暂停本品治疗。其中8例(占66.7%)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67.5mg(范围10-187.5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47天(范围16-220天),其中7例(占58.3%)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8例(占66.7%)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5个月(范围0.03-2.9个月)。免疫相关性肝炎: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60例(4.7%)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肝炎,其中1级为13例(1.0%),2级为8例(0.6%),3级为31例(2.4%),4级为8例(0.6%)。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1.48个月(范围0.13-14.72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1.53个月(范围0.10-30.62+个月)。有13例(1.0%)患者因免疫相关性肝炎永久停用本品,11例(0.9%)患者需要暂停本品治疗。其中13例(占21.7%)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80mg(范围40-150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23天(范围2-46天),13例(占21.7%)患者均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26例(占43.3%)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11个月(范围0.10-10.83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48例(3.2%)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肝功能障碍和肝炎,其中1级为9例(0.6%),2级为11例(0.7%),3级为24例(1.6%),4级为4例(0.3%),未发生5级的病例。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9个月(范围0.03-22.7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1.1个月(范围0.3-23.7+个月)。有25例(1.7%)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12例(0.8%)患者需要暂停本品。其中34例(占70.8%)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60mg(范围15-120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36.5天(范围2-482天),其中26例(占54.2%)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42例(占87.5%)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0个月(范围0.3-9.0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阿昔替尼治疗的患者中14例(6.7%)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肝功能障碍和肝炎,其中2级为1例(0.5%),3级为11例(5.3%),4级为2例(1.0%)。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1个月(范围0.7-13.8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1.1个月(范围0.4-13.0+个月)。有7例(3.4%)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9例(4.3%)患者需要暂停本品。其中10例(占71.4%)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50mg(范围13.3-83.3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25天(范围1-393天),其中6例(占42.9%)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10例(占71.4%)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0个月(范围0.4-2.4个月)。免疫相关性肾炎: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6例(0.5%)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肾炎,其中1级为1例(0.1%),3级为5例(0.4%)。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3.37个月(范围0.66-5.09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0.46个月(范围0.10-0.95+个月)。有1例(0.1%)患者因免疫相关性肾炎永久停用本品,无患者需要暂停本品治疗。其中1例(占16.7%)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起始剂量为10mg,给药持续时间为7天。5例(占83.3%)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0.49个月(范围0.23-0.95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有12例(0.8%)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肾炎,其中1级4例(0.3%),2级5例(0.3%),3级2例(0.1%),4级1例(0.1%)。无5级病例。至肾炎发生的中位时间为6.0个月(范围0.8-18.2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3.8个月(范围0.3-27.4+个月)。2例(0.1%)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6例(0.4%)患者需要暂停本品。6例(占50%)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持续治疗,其中4例(占33.3%)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持续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50mg(范围30-1250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17.3天(范围96-79天)。4例(占33.3%)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2.5个月(范围1.1-6.6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有4例(1.9%)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肾炎,其中2级3例(1.4%),3级1例(0.5%)。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8个月(范围2.0-6.5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9.9个月(范围3.8-23.3+个月)。无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1例(0.5%)患者需要暂停本品。1例(占25%)患者接受了免疫抑制治疗,给药持续时间为8天。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4例(0.3%)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其中2级和3级各为2例(0.2%)。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0.99个月(范围0.66-1.31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1.33个月(范围0.62-3.48+个月)。4例(0.3%)患者均因免疫相关性心肌炎永久停用本品。4例患者均接受了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125mg(范围75-200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28.5天(范围17-37天)。2例(占50.0%)患者病情缓解,缓解时间分别为1.22个月和1.45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9例(0.6%)患者发生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其中1级为2例(0.1%),2级为3例(0.2%),3级为2例(0.1%),4级为2例(0.1%),无5级病例。至心肌炎发生的中位时间为3.6个月(范围1.4-9.4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2.4个月(范围1.0-23.2+个月)。3例(0.2%)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1例(0.1%)患者需要暂停本品。6例(占66.7%)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80mg(范围30-625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34天(范围1-482天)。其中4例(占44.4%)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6例(占66.7%)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2.3个月(范围1.0-6.2个月)。免疫相关性肌炎: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患者中,16例(1.3%)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肌炎,其中1级为7例(0.6%),2级为3例(0.2%),3级为5例(0.4%),4级为1例(0.1%)。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3.65个月(范围0.39-33.18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1.89个月(范围0.20-26.74+个月)。有4例(0.3%)患者因免疫相关性肌炎永久停用本品,4例(0.3%)患者需要暂停本品治疗。其中6例(占37.5%)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70mg(范围20-150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24.5天(范围7-284天),其中4例(占25.0%)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10例(占62.5%)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59个月(范围0.36-21.09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9例(0.6%)患者发生免疫相关性肌炎,其中1级为2例(0.1%),2级为1例(0.1%),3级为6例(0.4%),无4级及以上病例。至肌炎发生的中位时间为3.8个月(范围0.03-8.2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2.1个月(范围0.1-23.7+个月)。3例(0.2%)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2例(0.1%)患者需要暂停本品。5例(占55.6%)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持续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137.5mg(范围75-250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40天(范围6-61天)。7例(占77.8%)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5个月(范围0.10-4.70个月)。免疫相关性胰腺炎: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26例(2.0%)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胰腺炎,其中1级为10例(0.8%),2级为5例(0.4%),3级为6例(0.5%),4级为5例(0.4%)。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71个月(范围0.43-13.80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0.95个月(范围0.13-8.84+个月)。有5例(0.4%)患者因免疫相关性胰腺炎永久停用本品,7例(0.6%)患者需要暂停本品治疗。其中2例(占7.7%)患者接受了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起始剂量分别为40mg和60mg,给药持续时间分别为6天和45天。20例(占76.9%)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0.80个月(范围0.13-2.70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有5例(0.3%)患者出现3级的免疫相关性胰腺炎,无4级及以上病例。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2个月(范围0.03-2.8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2.7个月(范围0.2-6.3+个月)。5例(0.3%)患者均暂停本品,其中1例(0.1%)永久停药。4例(占80.0%)患者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30mg(范围21-100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51.5天(范围36-189.5天),其中3例(占60%)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3例(占60.0%)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0.9个月(范围0.2-1.6个月)。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甲状腺功能减退: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164例(12.9%)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减退,其中1级为72例(5.7%),2级为91例(7.2%),3级为1例(0.1%)。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84个月(范围0.26-27.14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5.63个月(范围0.03-34.46+个月)。有1例(0.1%)患者因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减退永久停用本品,6例(0.5%)患者需要暂停本品治疗。其中105例(占64.0%)患者接受了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53例(占32.3%)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94个月(范围0.26-13.83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共有209例(14.0%)患者发生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减退,其中1级为73例(4.9%),2级为135例(9.1%),3级为1例(0.1%)。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3.9个月(范围0.03-20.7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8.3个月(范围0.4-40.6+个月)。无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37例(2.5%)患者需要暂停本品。150例(占71.8%)患者接受了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1例(占0.5%)患者接受了甲状腺拮抗治疗。其中100例(占47.8%)患者需要持续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58例(占27.8%)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9个月(范围0.4-35.7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阿昔替尼治疗的患者中,共有46例(22.1%)患者发生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减退,其中1级为11例(5.3%),2级为34例(16.3%),3级为1例(0.5%)。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8个月(范围1.4-17.1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7.3个月(范围0.1-22.4个月)。无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9例(4.3%)患者需要暂停本品。41例(占89.1%)患者接受了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其中32例(占69.6%)患者需要持续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另有1例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起始剂量为10mg。8例(占17.4%)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6个月(范围0.7-12.0个月)。甲状腺功能亢进: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68例(5.3%)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亢进,其中1级为48例(3.8%),2级为19例(1.5%),3级为1例(0.1%)。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1.54个月(范围0.46-17.58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1.41个月(范围0.39-20.44+个月)。无患者因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停用本品,有2例(0.2%)患者需要暂停本品。2例(占2.9%)患者接受了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1例(占1.5%)患者接受了甲状腺拮抗治疗,1例(占1.5%)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起始剂量为20mg,给药持续时间为136天。37例(占54.4%)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08个月(范围0.39-7.46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共有87例(5.8%)患者发生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亢进,其中1级为74例(5.0%),2级为13例(0.9%),无3级及以上病例。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3个月(范围0.7-21.2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1.5个月(范围0.5-28.9+个月)。无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10例(0.7%)患者需暂停本品。8例(占9.2%)患者接受甲状腺激素拮抗治疗,2例(占2.3%)患者接受了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36例(占41.4%)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4个月(范围0.7-4.7个月)。甲状腺炎: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7例(0.6%)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甲状腺炎或甲状腺功能异常,其中1级为5例(0.4%),2级为2例(0.2%)。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1.41个月(范围0.92-7.00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6.57个月(范围2.53-25.36+个月)。无患者因免疫相关性甲状腺炎或甲状腺功能异常永久停用本品或暂停本品治疗。其中3例(占42.9%)患者接受了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2例(占28.6%)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起始剂量分别为5mg和10mg,给药持续时间分别为27天和29天。1例(占14.3%)患者病情缓解,缓解时间为3.71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共有35例(2.4%)患者发生免疫相关性甲状腺炎或甲状腺功能异常,其中1级为16例(1.1%),2级为19例(1.3%),无3级及以上病例。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2个月(范围0.7-13.5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8.8个月(范围0.1-33.9+个月)。1例(0.1%)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6例(0.4%)需要暂停本品治疗。20例(占57.1%)患者接受了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2例(占5.7%)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1例(占2.9%)患者接受了甲状腺拮抗治疗。其中16例(占45.7%)患者接受持续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1例(占2.9%)接受了持续皮质类固醇治疗。11例(占31.4%)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9个月(范围0.3-11.8个月)。高血糖症及糖尿病: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19例(1.5%)患者出现高血糖症或糖尿病,其中1级为9例(0.7%),2级为1例(0.1%),3级为8例(0.6%),4级为1例(0.1%)。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30个月(范围0.46-14.09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1.38个月(范围0.26-27.84+个月)。有3例(0.2%)患者因高血糖症或糖尿病永久停用本品,1例(0.1%)患者需要暂停本品治疗。其中8例(占42.1%)患者接受了胰岛素治疗。6例(占31.6%)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11个月(范围0.26-2.23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有13例(0.9%)患者出现免疫相关高血糖症或糖尿病,其中1级1例(0.1%),2级1例(0.1%),3级9例(0.6%),4级2例(0.1%)。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8个月(范围0.03-19.3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6.5个月(范围0.03-35.6+个月)。3例(0.2%)患者永久停用,6例(0.4%)患者暂停本品治疗。10例(占76.9%)患者接受胰岛素治疗。4例(占30.8%)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0.7个月(范围0.03-3.0个月)。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7例(0.6%)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中1级为2例(0.2%),2级为5例(0.4%)。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4.76个月(范围1.05-16.10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6.97个月(范围0.03-25.03+个月)。有1例(0.1%)患者因免疫相关性肾上腺功能不全永久停用本品,1例(0.1%)患者暂停本品治疗。6例(占85.7%)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11.25mg(范围6.25-33.33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40天(范围1-762天)。2例(占28.6%)患者病情缓解,缓解时间分别为0.23个月和11.33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有14例(0.9%)患者出现免疫相关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其中1级为2例(0.1%),2级为8例(0.5%),3级为4例(0.3%),无4级及以上病例。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6.9个月(范围2.0-22.0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11.8个月(范围2.1-24.8+个月)。有3例(0.2%)患者需永久停用本品,5例(0.3%)患者需要暂停本品。11例(占78.6%)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其中10例(占71.4%)接受了持续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10mg(范围5-100mg)。其中4例(占28.6%)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垂体功能不全: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6例(0.5%)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垂体功能减退,其中2级和3级各为3例(0.2%)。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8.39个月(范围6.93-24.94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4.27个月(范围0.85-43.66+个月)。有1例(0.1%)患者因免疫相关性垂体功能减退永久停用本品,4例(0.3%)患者需要暂停本品治疗。6例患者均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10mg(范围5-100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253.5天(范围89-575天),其中1例(占16.7%)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有9例(0.6%)患者出现免疫相关垂体功能不全,其中1级为2例(0.1%),2级为4例(0.3%),3级为3例(0.2%),无4级及以上病例。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7.5个月(范围2.8-23.7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12.7个月(范围1.5-24.4+个月)。无患者永久停用本品,6例(0.4%)患者需要暂停本品。8例(占88.9%)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持续治疗,另有1例(占11.1%)患者接受了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20mg(范围7.5-250mg)。其中3例(占33.3%)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2例(占22.2%)患者病情缓解,至缓解时间分别为1.5个月和12.7个月。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70例(5.5%)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其中1级为43例(3.4%),2级为22例(1.7%),3级为5例(0.4%)。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1.87个月(范围0.07-29.73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4.55个月(范围0.09-47.11+个月)。有2例(0.2%)患者因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永久停用本品,3例(0.2%)患者需要暂停本品治疗。其中49例(占70.0%)患者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外用42例,口服4例,静脉3例)。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33.33mg(范围10-66.67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24天(范围1-621天),其中2例(占2.9%)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39例(占55.7%)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87个月(范围0.09-17.61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141例(9.5%)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其中1级为65例(4.4%),2级为42例(2.8%),3级为33例(2.2%),4级1例(0.1%)。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1.2个月(范围0.03-23.1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2.1个月(范围0.1-35.2+个月)。有9例(0.6%)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28例(1.9%)患者需要暂停本品。105例(占74.5%)患者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局部外用为67例,口服为25例,22例静脉给药)。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25.5天(范围1-820天),26例(占18.4%)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33.3mg(范围5-85mg)。99例(占70.2%)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2个月(范围0.1-13.2个月)。免疫相关性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有2例(0.1%)患者发生免疫相关性神经系统不良反应,1例为2级的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1例为3级的自身免疫性脑炎。无4级及以上病例。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5.7个月(范围2.8-8.5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12.6个月(范围4.2-21.1+个月)。2例患者均永久停用本品。1例患者接受了10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治疗持续16天。1例患者(占50%)病情缓解,至缓解时间为4.2个月。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血小板减少症: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2例(0.2%)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均为4级。至发生的时间分别为0.33个月和6.41个月,持续时间分别为1.22个月和1.38个月。2例(0.2%)患者均因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永久停用本品。无患者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2例患者均病情缓解,缓解时间分别为1.22个月和1.38个月。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17例(1.1%)患者发生免疫相关性血小板降低,其中1级为2例(0.1%),2级为3例(0.2%),3级为3例(0.2%),4级为8例(0.5%),5级为1例(0.1%)。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4.8个月(范围0.4-23.3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1.5个月(范围0.3-31.8+个月)。有5例(0.3%)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6例(0.4%)患者需要暂停本品。10例(占58.8%)患者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中位起始剂量为100mg(范围8.3-625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30天(范围5-936天)。其中7例(占41.2%)患者接受高剂量(≥40mg强的松等效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10例(占58.8%)患者病情缓解,中位缓解时间为1.0个月(范围0.3-4.0个月)。本品上市后报告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本品批准上市后还报告了表5所述不良反应。由于自发报告反应的人群样本量不确定,因此不能准确估计不良反应的发生频率或确定其与用药之间的因果关系。表5.特瑞普利单抗上市后经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汇总表,详见纸质说明书。本品未发生的其他抗PD-1/PD-L1抗体报道的(≤1%)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血管与淋巴管类疾病:血管炎、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心脏器官疾病:心包炎。眼器官疾病:伏格特-小柳-原田综合征(Vogt-Koyanagi-Haradasyndrome)、角膜炎。免疫系统疾病:结节病、移植物抗宿主病各种肌肉骨骼及结缔组织疾病:多发性肌炎、运动功能障碍、腱鞘炎(肌腱炎、滑膜炎和肌腱疼痛)、风湿性多肌痛、累及外分泌腺体如泪腺和唾液腺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舍格林综合征)。各类神经系统疾病:脑膜炎、脊髓炎、脑膜脑炎、神经炎、脱髓鞘、肌无力综合征、神经麻痹、自身免疫性神经病变(包括面部及外展神经麻痹)、多发性神经病。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皮肤及皮下组织类疾病:伴嗜酸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疹(DRESS)、苔藓样角化病(扁平苔藓和硬化苔藓)、结节性红斑。血液及淋巴系统疾病: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组织细胞增生性坏死性淋巴结炎(histiocyticnecrotizinglymphadenitis,又名Kikuchilymphadenitis)、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症。肾脏及泌尿系统:肾炎(自身免疫性肾炎、肾小管间质性肾炎和肾衰竭、急性肾衰竭、或有肾炎迹象的急性肾损伤、肾病综合征、肾小球肾炎和膜性肾小球肾炎)。输液反应:在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患者中,由研究者评估的与本品相关的输液反应发生率为1.4%,其中3级为1例,其余均为1级或2级,经对症处理后患者均迅速缓解,无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在接受本品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由研究者评估的与本品相关的输液反应发生率为1.6%,其中3级2例,4级1例,其余均为1级或2级。有2例(0.2%,包括3级和4级各1例)患者需要永久停用本品。免疫原性:所有治疗用蛋白质均有发生免疫原性的可能。抗药物抗体(ADA)发生率的高低与检测方法的灵敏性及特异性密切相关,并且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样本的处理及分析方法、样本的收集时间、合并用药,以及患者的基础疾病等。因此应慎重比较不同产品的ADA发生率。截至2018年5月,本品ADA阳性阈值是通过分析健康群体血清响应值进行构建。598例接受特瑞普利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518例患者进行了ADA的检测,阳性率为15.4%。598例中包含了HMO-JS001-Ⅱ-CRP-01研究128例受试者,用药后ADA的阳性率为18.0%。在JS001-Ⅰb-CRP-1.0研究中,通过所有患者个体给药前血清样品与健康个体血清筛选阈值进行独立样品检验分析,两个群体间ADA响应值的均值与方差均具有统计学差异。参考USFDA2019.01发布的免疫原性指导原则,ADA阳性阈值构建群体修改为所有患者个体给药前血清样品。根据更新的ADA阳性阈值,JS001-Ⅰb-CRP-1.0研究中190例受试者用药后ADA阳性率为3.7%。HMO-JS001-Ⅱ-CRP-02研究中151例受试者用药后ADA阳性率6.6%。两项试验341例患者用药后ADA阳性率为5.0%。在JS001-015-Ⅲ-NPC研究中141例接受特瑞普利单抗联合顺铂和吉西他滨的受试者中进行了用药后ADA的检测,阳性率为3.5%。在JS001-021-Ⅲ-ESCC研究中256例接受特瑞普利单抗联合紫杉醇和顺铂的受试者中进行了用药后ADA的检测,阳性率为8.6%。在JS001-019-Ⅲ-NSCLC研究中,308例接受特瑞普利单抗联合化疗的受试者中用药后ADA阳性率为3.6%。在JS001-026-Ⅲ-TNBC研究中,截至2022年11月30日,纳入免疫原性分析集的305例接受特瑞普利单抗联合白蛋白紫杉醇的受试者中,ADA阳性率3.6%,Nab阳性率3.3%。在JS001-035-Ⅲ-HCC研究中,144例接受特瑞普利单抗联合贝伐珠单抗的受试者中用药后ADA阳性率为12.5%,Nab阳性率为6.3%。在最终群体药代动力学(PopPK)模型中,9%的患者(1,250例患者中的113例)在治疗后发生了ADA。另外1.9%的患者(1,250例患者中的24例)在基线时已有ADA。根据PopPK分析,在任何时间点,与无ADA发生的患者相比,ADA的存在(在基线或治疗后)导致患者清除率(CL)增加20%。虽然ADA导致特瑞普利单抗CL小幅增加,但在JS001-015-Ⅲ-NPC和JS001-021-Ⅲ-ESCC的暴露应答(ER)分析中,ADA均未被确定为有统计学意义的疗效和安全性预测因素,这提示ADA对疗效和安全性无临床意义的影响。尚不能判断免疫原性在可切除Ⅲ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和广泛期小细胞肺癌患者中对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
- 【禁忌】对活性成份或[成份]所列的任何辅料存在超敏反应的患者。
- 【注意事项】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接受特瑞普利单抗治疗的患者可发生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包括严重和致死病例。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可发生在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期间及停药以后,可能累及任何组织器官。对于疑似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排除其他病因。大多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是可逆的,并且可通过中断特瑞普利单抗、皮质类固醇治疗和/或支持治疗来处理。整体而言,对于大部分3-4级及某些特定的2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需暂停给药。对于4级及某些特定的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需永久停药。对于3-4级及某些特定的2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给予1-2mg/k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及其他治疗,直至改善到≤1级。皮质类固醇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逐渐减量直至停药,快速减量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恶化或复发。如果不良反应在皮质类固醇治疗后继续恶化或无改善,则应增加非皮质类固醇类别的免疫抑制剂治疗。特瑞普利单抗给药后任何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末次给药后12周内2-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未改善到0-1级(除外内分泌疾病),以及末次给药12周内皮质类固醇未能降至≤10m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应永久停药。免疫相关性肺炎: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肺炎的报告,包括死亡病例(参见[不良反应])。对于免疫相关性肺炎,应密切监测患者的症状(例如呼吸困难、缺氧)、体征及影像检查(例如局部毛玻璃样改变,斑块样浸润等),并排除其他可能的病因。对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暂停本品治疗。3-4级或复发性≥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腹泻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监测患者是否有腹泻和其他肠炎症状,如腹痛,粘液血便。需要排除感染和基础疾病相关的病因。2-3级免疫相关性结肠炎,暂停本品治疗。4级免疫相关性结肠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免疫相关性肝炎: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肝炎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肝功能的变化及肝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感染及与基础疾病相关的病因。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肝炎,应增加肝功能检测频率。2级免疫相关性肝炎,暂停本品治疗。3-4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在特瑞普利单抗联合阿昔替尼治疗过程中观察到发生ALT升高和AST升高的比例高于特瑞普利单抗单药治疗,应考虑更频繁的肝酶监测。免疫相关性肾炎: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肾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肾功能的变化及肾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肾炎,应增加肾功能检测频率。多数出现血清肌酐升高的患者无临床症状。应排除肾功能损伤的其他病因。2-3级血肌酐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4级血肌酐升高,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心肌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如果患者出现心肌炎的症状和体征,应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将患者转至心内科进行评估并及时治疗。2级心肌炎,应暂停本品治疗。3-4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免疫相关性肌炎: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肌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如果患者出现肌炎(包括横纹肌溶解)的症状和体征,应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增加血清肌酸激酶和肾功能检测频率。多数出现血清肌酸激酶及其同工酶升高的患者无临床症状。2级肌炎,应暂停本品治疗。3-4级免疫相关性肌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免疫相关性胰腺炎: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胰腺炎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2-3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或2级胰腺炎,应暂停本品治疗。4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3-4级胰腺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及甲状腺炎: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甲状腺功能紊乱的报告,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及甲状腺炎(参见[不良反应])。应密切监测患者甲状腺功能的变化及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对于症状性2-3级甲状腺功能减退,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对于症状性2-3级甲状腺亢进,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给予抗甲状腺药物。如果怀疑有甲状腺急性炎症,可考虑暂停本品并给予激素治疗。当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症状改善及甲状腺功能检查恢复,可根据临床需要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危及生命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甲状腺功能,确保恰当的激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高血糖症及糖尿病: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高血糖及I型糖尿病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密切监测患者的血糖水平及相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根据临床需要给予胰岛素替代治疗。对于血糖控制不好的I型糖尿病,应暂停本品,胰岛素替代治疗直至症状缓解。对于危及生命的4级I型糖尿病,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血糖水平,确保适当的胰岛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肾上腺功能不全: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肾上腺功能不全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密切监测患者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的症状和体征。对于症状性2级肾上腺功能不全,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至症状缓解。对于3-4级肾上腺功能不全必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肾上腺功能和激素水平,确保恰当的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垂体功能不全: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垂体功能不全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密切监测垂体炎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包括垂体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并排除其他病因。对于症状性2-3级垂体炎,应暂停给药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激素替代治疗。如果怀疑急性垂体炎,可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对于危及生命的4级垂体炎,必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肾上腺功能和皮质激素水平,确保恰当的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皮肤不良反应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对1-2级皮疹,可继续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3级皮疹或疑似SJS/TEN,暂停本品治疗,对症治疗。4级皮疹、确诊的SJS或TEN,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并对患者进行专业评估和治疗。免疫相关性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神经系统不良反应的报告,包括重症肌无力致死病例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暂停或停止特瑞普利单抗治疗,如发生外周神经病变、重症肌无力、格林巴利综合征、无菌性脑膜炎和脑炎,≤2级时应暂停药物并开始激素治疗,3级及以上神经系统相关不良反应建议永久停药并结合临床采取进一步激素和对症治疗(参见[用法用量])。重症肌无力的治疗,还可给予口服吡啶斯的明,可根据症状增加剂量,并监测症状和肺功能,进行神经系统评估,根据临床指征可给予血浆置换或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等治疗,建议专科就诊。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血小板减少症:在接受特瑞普利单抗的患者中有血小板减少症的报告,包括死亡病例(参见[不良反应])。应密切监测患者血小板水平及有无出血倾向的症状和体征,如牙龈出血、瘀斑、血尿等症状,并排除其他病因及合并用药因素。3级血小板减少,暂停用药,对症支持治疗,直至改善至0-1级,根据临床判断是否可重新开始本品治疗。4级血小板减少,永久停药并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参见[用法用量])。其他:对于未包括在以上所列出的疑似免疫相关的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首次发生的2-3级不良反应,应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若病情改善,可在皮质类固醇减量后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4级其他不良反应或复发性3级不良反应,3-4级脑炎,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如果同时发生葡萄膜炎及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检测是否发生了伏格特-小柳-原田综合征,需全身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以防止永久失明。在接受包括本品在内的PD-1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有实体器官移植排斥反应报告,均有致命和严重并发症报道。在这些患者中应权衡本品治疗的获益与可能的器官排斥风险,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移植排斥相关并发症,并及时进行干预。输液反应:对于2级输液反应,在密切监测下可继续接受本品治疗或暂停给药,后续治疗可考虑使用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和抗组胺类药物预防。≥3级输液反应,必须立即停止输液,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并永久停药(参见[用法用量])。对驾驶或操作机器能力:基于本品可能出现疲劳等不良反应(参见[不良反应]),因此,建议患者在驾驶或操作机器期间慎用本品,直至确定本品不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配伍禁忌:在没有进行配伍性研究的情况下,本品不得与其他医药产品混合。本品不应与其它医药产品经相同的静脉通道合并输注。
- 【药物相互作用】特瑞普利单抗是一种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尚未进行与其他药物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研究。因单克隆抗体不经细胞色素P450(CYP)酶或其他药物代谢酶代谢,因此,合并使用的药物对这些酶的抑制或诱导作用预期不会影响本品的药代动力学。因可能干扰本品药效学活性,应避免在开始本品治疗前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及其他免疫抑制剂。但是如果为了治疗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可在开始本品治疗后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及其他免疫抑制剂(参见[注意事项])。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尚无妊娠妇女使用本品治疗的数据。动物研究已显示PD-1阻断性抗体具有胚胎胎儿毒性(参见[药理毒理])。已知人IgG4会穿过胎盘屏障,作为一种IgG4,本品可能会经母体传输给发育中的胎儿。除非临床获益大于潜在风险,不建议在妊娠期间使用本品治疗。哺乳:尚不清楚本品是否能分泌到母乳中,以及本品对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及母乳产量的影响。由于人IgG会分泌到母乳中,本品对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故建议哺乳期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停止哺乳。避孕:育龄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应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生育力:尚未开展研究评估本品对生育力的影响。本品对男性和女性生育力的影响不详。
- 【老年患者用药】本品目前临床试验中≥65岁老年患者占所有患者数的27.8%。在1272例接受特瑞普利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65岁老年患者占所有患者数的24.7%。在1488例接受特瑞普利单抗联合化疗治疗的患者中,≥65岁老年患者占所有患者数的29.7%。在208例接受特瑞普利单抗联合阿昔替尼治疗的患者中,≥65岁老年患者占所有患者数的35.6%。在216例接受特瑞普利单抗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65岁老年患者占所有患者数的26.9%。未在老年患者中观察到明显安全性差异。临床研究中没有对老年患者进行特殊剂量调整,建议老年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 【儿童用药】尚未确立本品在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药理毒理】药理作用:T细胞表达的PD-1受体与其配体PD-L1、PD-L2结合,可以抑制T细胞增殖和细胞因子生成。部分肿瘤细胞的PD-1配体上调,通过这个通路信号传导可抑制激活的T细胞对肿瘤的免疫监视。特瑞普利单抗可与T细胞表面的PD-1结合,阻断其与配体PD-L1和PD-L2的结合,从而消除PD-1信号通路免疫抑制。本品可促进T细胞增殖,激活T细胞功能,抑制肿瘤生长。毒理研究:遗传毒性:尚未开展本品遗传毒性研究。生殖毒性:尚未开展本品的生育力研究。食蟹猴4周和26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本品对雄性和雌性生殖器官未见明显影响,对睾酮/游离睾酮水平未见明显影响。但研究中的部分动物尚未性成熟。通过保持母体对胎仔的免疫耐受来维持妊娠是PD-1/PD-L1通路的主要功能之一。阻断妊娠啮齿类动物模型的PD-L1信号通路可破坏母体对胎仔的耐受性,导致胎仔丢失增加。妊娠期间给予本品有潜在的风险,包括流产或死胎的风险增加。基于本品的作用机制,胎仔暴露于本品可增加发生免疫介导紊乱或改变正常免疫应答的风险。致癌性:尚未开展本品致癌性研究。其他毒性:文献资料显示,在动物模型中抑制PD-1信号通路,可增加一些感染的严重程度和增强炎症反应。与野生型小鼠比,感染结核分枝杆菌的PD-1基因敲除小鼠存活率明显降低,这与PD-1基因敲除小鼠体内细菌增殖和炎症反应增加有关。PD-1基因敲除小鼠感染脑膜炎病毒后存活率同样降低。
- 【药物过量】临床试验中尚未报告过药物过量病例(超过10mg/kg,每2周给药一次)。若出现药物过量,应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不良反应的症状或体征,并立即给予适当的对症治疗。
- 【贮藏】于2-8℃避光保存、运输,不可冷冻。
- 【有效期】36个月。
- 【生产厂家】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191003
- 【生产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069号
- 【药品本位码】86981823000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