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克市监罚告[2025]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克什克腾旗荣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二门店门店执业药师未在岗,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属于执业药师未在岗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6:“违法行为:(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等级:一般违法(逾期不改),幅度:一档,适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量为一档:(一)当事人如实供述,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责令改正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对应处罚标准:处0.5万元以上,不超过1.85万元的罚款”,根据以上法律及规章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克什克腾旗荣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二门店门店执业药师未在岗,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属于执业药师未在岗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四)项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克什克腾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