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牙克石市林区百姓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牙克石市林区百姓医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以及整改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询问情况;
4.药品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一张、药品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该店执业药师李鸿燕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药品进货来源和执业药师合法资质。5.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当事人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