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漳县盐井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115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执法证字第J110628332号(漳)市监罚〔2025〕80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1.罚款:金额3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处罚日期:2025年10月22日
违法事实:经营使用劣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处罚机关: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执法证字第J110628332号(漳)市监罚〔2025〕80号
当事人:漳县盐井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62**********115C
执法人员:潘振东
执法证号:28110630092
执法人员:蒲旋
执法证号:2811063009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09月04日16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县盐井镇卫生院(盐井村卫生室)进行药品监督检查,在位于该卫生室药房,现场查及在卫生室药房药架上,查及小儿咽扁颗粒2盒,规格:4克/袋×20袋/盒,产品批号:20220925,生产日期:2022.09.17,有效期至:2025.08,该药品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采集了当事人相关资质证据复印件并经陪同检查的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胡秀芳确认签字。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漳市监强[2025]32号),并对该劣药采取扣押措施,详见附件:《财物清单》(漳市监扣〔2025〕32号)。本局于2025年09月04日对上述经营使用劣药立案调查。2025年09月08日,行政执法人员对主要负责人胡秀芳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主要负责人按照《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漳)市监提通〔2025〕80号的要求,提供了相关全部证据材料,认可当事人经营使用劣药。为进一步查明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09月0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定蒲旋、潘振东为办案人员。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2025年10月13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12月16日,漳县盐井镇卫生院药房主管通过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平台,以25.4元/盒价格采购小儿咽扁颗粒20盒。由甘肃启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派送到漳县盐井镇卫生院药房。采购来以后,由卫生院药房统一派发至盐井镇各卫生室,漳县盐井镇卫生院盐井村卫生室派发2盒,用于常见小儿感冒治疗使用。可以提供销售清单和调入明细表,药品货值金额:50.80元。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生产、销售劣药行为涉嫌经营使用劣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