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嘉峪关贵富堂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及对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情况;
4.照片3张,证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相关佐证。
5.药品购进票据5张,证明无标识标签“牙疼药”的购进渠道。
6.2024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