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沈阳乾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合法身份。
证据二:李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投资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事实。
证据五:退款情况说明1份,证明给消费者退款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局于2025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北市监罚告﹝2025﹞18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鉴于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Lnfda-ypcf-0001)的规定,应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Lnfda-ypcf-001)的规定,应给予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携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现支持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锦州银行、抚顺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盘锦银行、阜新银行、本溪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盛京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朝阳银行、丹东银行、葫芦岛银行、辽阳银行、铁岭银行、招商银行、鞍山银行、营口银行)中的任意一家银行或者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罚款。(缴款人在缴款成功后,可通过缴款通知书上的查验网址下载电子发票,或者通过缴款通知书上预留的手机号关注微信公众号“电子票服务”或微信小程序“电子票夹”获取电子发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09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