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镇城西街卫生所黄锦源诊室使用劣药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当事人:西山镇城西街卫生所黄锦源诊室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8日依法对位于西山镇**的西山镇城西街卫生所黄锦源诊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室药房内72片蒲公英片、20粒维U颠茄铝胶囊、4支氯霉素注射液和20片肾上腺色腙片已超过药品外包装标注的有效期限,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在2024年5月8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中使用的待调配使用药品中的72片蒲公英片(国药准字Z22020951,产品批号08211001,有效期至2023.09)、20粒维U颠茄铝胶囊(国药准字H22024970,产品批号20201202,有效期至2022年11月)、4支氯霉素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0098,产品批号2210343,有效期至2024.03)和20片肾上腺色腙片(国药准字H3203285,产品批号2205035,有效期至2024年04月)超过有效期后未按规定清理处置,直至2024年5月8日案发时仍与其他有效期内待调配使用药品混存于药品调配区,且未能提供涉案药品全部的使用凭据,无法证明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曾使用,按其调配药品收费单价计算,涉案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为3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照片证据提取单12份、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2当事人提供:(1)西山镇城西街卫生所黄锦源诊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2)涉案药品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材料复印件12份;(3)采取整改措施的凭证材料1份。
以上证据均经合法程序取得,并有提供人的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4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该条第三款第(五)项所列情形,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当事人涉案药品中的氯霉素注射液属于注射剂药品,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和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涉案药品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举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蒲公英片72片、维U颠茄铝胶囊20粒、氯霉素注射液4支、肾上腺色腙片20片;
2.罚款人民币贰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国库。(凭本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的缴款方式缴纳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