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铭远制药的报告、我办关于召开专家审评会的请示以及相关文件阅办单、涉案药品薤白相关问题审评会审评意见,证明涉案薤白涉案批次薤白不符合药品标准但尚不影响其安全性、有效性。
11. 铭远制药对抽检水分不合格原因分析整改报告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对涉案批次薤白的自查整改情况。
2024年10月29日,我办向铭远制药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罚告〔2024〕0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铭远制药未向我办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在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度的福建省药品监督抽检工作中,铭远制药生产的中药饮片天麻、薤白均不符合规定,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在调查取证期间,铭远制药积极配合调查,涉案批次薤白尚未销售,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结合案情综合考量,我办对铭远制药的违法行为按从重行政处罚等级进行量罚。
综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铭远制药如下处理: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壹佰壹拾贰元伍角整);
四、罚款400000元(肆拾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400112.5元(肆拾万壹佰壹拾贰元伍角整)。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我办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