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处罚〔2024〕012号
当事人:全药通(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58378276F
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3号604室C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
2024年6月3日,本办收到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关于移送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全药通”相关线索的函》(川药监稽函﹝2024﹞1031号),文中通报了当事人运营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全药通(以下简称“全药通”)涉嫌展示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右美沙芬单方制剂的案源线索。2024年6月19日,本办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了当事人营业执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提取了全药通系统管理后台导出的右美沙芬单方制剂销售订单详情截图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6月24日,本办对全药通涉嫌展示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右美沙芬单方制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23日和2024年8月27日,本办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2023年2月13日至2024年5月8日,4家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在全药通展示并销售右美沙芬单方制剂,当事人与上述4家企业签订《全药通平台卖家合作服务合同》,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展示其销售的药品相关信息,收取网络推广技术服务费144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对法定代表人提取的2份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全药通平台卖家合作服务合同》、全药通系统管理后台导出的右美沙芬单方制剂销售订单详情截图、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全药通”相关线索的函》《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地芬诺酯片等药品管理的通知》等证据证明。
2024年9月11日,我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罚告〔2024〕011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地芬诺酯片等药品管理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3〕13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于2023年2月13日发布)第三点规定,2023年2月13日起,右美沙芬单方制剂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当事人发现4家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在全药通销售右美沙芬单方制剂,但未及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未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等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因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本办按照《福建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YP-36条第1点“从轻处罚”裁量基准“并处x万元罚款(20≤x≤74)”规定进行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49元(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玖元整)
2.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201449元(人民币贰拾万壹仟肆佰肆拾玖元整)。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