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马化妆品登健山茶籽油洗发露检验不合规

2025-05-13 17:17:10    来源:福建省药监局  作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处罚〔2025〕002号

当事人:厦门海马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0876502
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81号

在2024年省级化妆品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登健山茶籽油洗发露(批号:HM24-08Y09B1),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2024HC1248)。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登健山茶籽油洗发露备案人为知行(平潭综合试验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当事人,备案编号为闽G妆网备字2024001662。登健山茶籽油洗发露(批号:HM24-08Y09B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2024年8月9日,当事人生产登健山茶籽油洗发露100瓶(批号:HM24-08Y09B1),用于检验和留样7瓶。2024年8月19日上市放行93瓶,全部销售给知行(平潭综合试验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配合备案人进行召回,已召回81瓶该批次产品。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32.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3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质量协议、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备案资料、检验报告、批生产记录、发货单、电子发票、抽检不合格情况说明及自查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2月8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登健山茶籽油洗发露(批号:HM24-08Y09B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32.5元、并处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共10232.5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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