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农垦旭康大药房违法购进药品被罚10万

2025-05-08 12:06:18    来源:哈尔滨市监局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农垦旭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MA1B1F8B6B
法定代表人:宋雅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香坊市监处罚〔2025〕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哈尔滨农垦旭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标识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磷酸西格列汀片”(捷诺维)(规格:100毫克14片)共4个批号12盒药品(其中批号Y013601,5盒、Y1013600,1盒、Y1015064,3盒、Y1018652,3盒),是该单位于2025年3月1日在网络平台拼多多上的农安县云禾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农安县佳旺大药房有限公司两家零售企业购进的,其中(批号:Y013601)5盒、(批号:Y1013600)1盒是从农安县佳旺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格:81.33元/盒;(批号:Y1015064)3盒、(批号:Y1018652)3盒是从农安县云禾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格:84.00元/盒,因价格比较便宜,所以供货药店没有提供相应的药品购进票据,2025年3月3日早上由快递员送到店内,药品还没有入库就被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查获,由于还未销售所以没有相关的购、销记录。上述批号药品在哈尔滨农垦旭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122.0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464.00元 ,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磷酸西格列汀片12盒; 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464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2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8-04-23
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手机:   汉字数